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第52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北京市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北京市食药监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食糖、蔬菜制品、酒类、乳制品共26类食品共515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51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北京市食药监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食糖、蔬菜制品、酒类、乳制品共26类食品共515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51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2018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北京市食药监局组织抽检了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冷冻饮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蜂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速冻食品、蛋制品、食糖、蔬菜制品、酒类、乳制品共26类食品共515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51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
一、总体情况:
食用农产品14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4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调味品40批次,全部合格;饮料38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制品35批次,全部合格;茶叶及相关制品33批次,全部合格;糕点批次32,其中合格样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1批次,全部合格;罐头24批次,全部合格;食品添加剂19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6批次,全部合格;粮食加工品15批次,全部合格;肉制品15批次,全部合格;水果制品11批次,全部合格;糖果制品11批次,全部合格;冷冻饮品10批次,全部合格;淀粉及淀粉制品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豆制品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5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批次,全部合格;速冻食品4批次,全部合格;蛋制品3批次,全部合格;食糖2批次,全部合格;蔬菜制品2批次,全部合格;酒类1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1批次,全部合格。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1.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镇农副产品市场许亮食品经营部经营的宏薯地粉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经检测实测值为214 mg/kg,标准值规定应≤200 mg/kg。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标称河北吉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艳丰驻青食品店经营的手撕面包,不合格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实测值为1.03 g/kg,标准值规定为≤0.5 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测实测值为2.1,标准值规定为≤1。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3.标称三河市福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北京鑫龙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腐,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经检测实测值为0.0964 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北京小桥流水人家酒楼经营的皮皮虾,不合格项目为镉,经检测实测值为3.0 mg/kg,标准值规定应≤0.5 mg/kg。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涉及外埠的,我局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特此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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