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8年第39期总第160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
核心提示: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酒类、食糖、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31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8批次,不合格20批次。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酒类、食糖、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31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8批次,不合格20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粮食加工品样品102批次,不合格12批次;抽检酒类样品58批次,不合格1批次;抽检食糖样品20批次,不合格1批次;抽检食用农产品样品138批次,不合格6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岑溪市马路昌辉米粉加工厂销售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8,规格:/),大肠菌群检出值为6.0×103CFU/g、5.6×103CFU/g、<10CFU/g、<10CFU/g、8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北流市山围镇义合卷粉加工厂销售的标称“北流市山围镇义合卷粉加工厂”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06,规格:净含量:5公斤),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为0.325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博白县旭鹏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博白县旭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2,规格:/),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2×105CFU/g、9.2×104CFU/g、1.5×104CFU/g、7.0×105CFU/g、2.1×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3.0×104CFU/g、2.1×104CFU/g、1.0×104CFU/g、6.0×103CFU/g、1.1×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岑溪市辰龙米粉加工厂销售的标称“岑溪市辰龙米粉加工厂”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8,规格:/),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0CFU/g、<10CFU/g、<10CFU/g、4.2×102CFU/g、5.2×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五)蒙山县丘氏荣恒食品厂销售的标称“广西梧州市蒙山县丘氏荣恒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20,规格:净含量:5公斤),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107CFU/g、4.1×106CFU/g、5.2×106CFU/g、1.3×107CFU/g、9.8×106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港市三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调制鲜湿米粉(切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03,规格:/),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105CFU/g,2.2×105CFU/g,2.0×105CFU/g,5.1×105CFU/g,1.3×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七)桂平市金田镇安安湿米粉厂销售的标称“桂平市金田镇安安湿米粉厂”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0,规格:/),菌落总数检出值为6.8×104CFU/g、1.5×107CFU/g、3.2×106CFU/g、1.0×107CFU/g、9.8×10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桂平市五谷坊粉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平市五谷坊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0,规格:净含量:5千克),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0CFU/g、3.0×102CFU/g、7.2×102CFU/g、1.5×102CFU/g、4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桂平市星际米粉加工厂销售的标称“桂平市星际米粉加工厂”生产的“鲜湿米粉(切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0,规格:净含量:5k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560CFU/g、220CFU/g、40CFU/g、90CFU/g、<1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桂平市油麻镇粮香食品厂销售的标称“桂平市油麻镇粮香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0,规格:/),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6×105CFU/g、1.1×105CFU/g、2.1×105CFU/g、2.4×104CFU/g、8.7×104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4×102CFU/g、1.2×102CFU/g、1.7×103CFU/g、30CFU/g、9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陆川县谭四食品厂销售的标称“陆川县谭四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6,规格:/),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0CFU/g、<10CFU/g、1.8×103CFU/g、<10CFU/g、4.4×102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玉林市加家食品厂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加家食品厂”生产的“鲜湿米粉”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8-07-10,规格:净含量:5K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5×105CFU/g、5.7×106CFU/g、2.6×106CFU/g、4.7×105CFU/g、1.9×104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105CFU/g,M=106CFU/g;大肠菌群检出值为2.9×103CFU/g、2.0×104CFU/g、2.7×103CFU/g、800CFU/g、33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m=20CFU/g,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广西巴马新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巴马神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巴马神酒”样品(商标:巴马神+图案,生产日期:2017-07-07,规格:净含量:120ml),酒精度(20℃)检出值为36.1%vol,标准规定检出值为4.0~60.0%vol,且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标示值为38%vol。样品初检机构为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丽赵商店销售的标称“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乡桂兴食品厂”生产的 “白砂糖”样品(商标:/,生产日期:2017-11-10,规格:400克/袋),色值检出值为187IU,标准规定检出值为≤150IU。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五)柳州市城中区金易达百货商场销售的“红瓜子”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6-12,规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3.3mg/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3mg/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六)方家有(ZR-120摊)销售的“猪后腿肉”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6-26,规格:/),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3.6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七)方家有(ZR-120摊)销售的“猪肝”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6-26,规格:/),五氯酚酸钠检出值为238.7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八)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第四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7-10,规格:/),腐霉利检出值为1.62m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2mg/k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十九)南宁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7-11,规格:/),镉(以Cd计)检出值为0.19m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05mg/k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十)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销售的“芹菜”样品(商标:/,购进日期:2018-07-12,规格:/),辛硫磷检出值为0.080mg/k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0.05mg/k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相关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酒类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   食糖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6.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7.   酒类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8.   食糖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9.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10.   部分检验项目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1日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