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4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15类食品60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开展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15类食品60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一、总体情况
本次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蛋制品、豆制品、蜂产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等15类食品60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7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新沂市王家干货门市销售的标称淮阴区先成调味品厂生产的白野山椒(酱腌菜),生产日期为2018-07-08,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宝应县好邻居华联超市荷香加盟店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南方食品厂生产的亲嘴片(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1-25,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宝应县来客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通许县湘平食品厂生产的好老婆宽片(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为2018-03-23,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有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姑苏区乐买得超市销售的标称新沂市天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翻天(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18-04-10,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五)进香河集贸市场(经营者:刘寿民)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振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生产日期为2018-08-20,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南京市玄武区殷俊鲜肉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振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肾,生产日期为2018-08-20,克伦特罗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新沂市易买得生活用品购物中心销售的江苏新沂市苏兴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凉泉酱油,生产日期为2018-05-02,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八)新沂市好又多百货超市唐店名吃城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新沂市苏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精粉(小麦粉),生产日期为2018-08-2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
(九)赣榆区青口镇陈丽水饺店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市赣榆区苏康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赣榆区青口镇陈丽水饺店使用的标称连云港市赣榆区苏康厨房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一)赣榆区青口镇张海玲火锅店使用的标称诚鑫餐具清洗服务部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3,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二)赣榆区青口镇张海玲火锅店使用的一次性筷子,生产日期为2018-09-17,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十三)赣榆区青口镇凤香阁鸡煲店使用的标称宏伟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生产的一次性餐具,生产日期为2018-09-16,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淮安、连云港、苏州、徐州、扬州等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 上发现公告的不合格批次食品,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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