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9年第51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共8类食品285批次样品。抽检蔬菜制品108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7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2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速冻食品1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共8类食品285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蔬菜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茶叶及相关制品、速冻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共8类食品285批次样品。抽检蔬菜制品108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7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2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速冻食品1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一、总体情况
抽检蔬菜制品108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食用农产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7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酒类2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速冻食品1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标称由四川省内江市盛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香辣榨菜丝”,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为1.80 g/kg,标准规定为≤1.0 g/kg。
(二)广汉市小杨家禽经营部销售的“乌鸡”,不合格项目为磺胺类(总量),检验结果为363.6 μg/kg,标准规定为≤100 μg/kg。
(三)广安市武胜县发兴农贸市场黄泽均摊位销售的“大头菜”,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结果为2.09 g/kg,标准规定为≤1 g/kg。
(四)广元市城区何家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泥鳅”,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196 μg/kg,标准规定分别为≤100 μg/kg。
(五)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销售的“泡青菜”,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0.51 g/kg,标准规定为≤0.1 g/kg。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于同一日期购进的非定量包装“泡红椒”也检出同样问题。
(六)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雪芽销售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马边雪芽茶业分公司委托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峨眉雪芽茶业分公司生产的“峨眉雪芽绿茶”,不合格项目为草甘膦,检验结果为1.54 mg/kg,标准规定为≤1 mg/kg。
(七)资中县伟艳家禽店销售的“乌鸡”,不合格项目为氯霉素,检验结果为0.23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八)郫县李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泡红椒”,不合格项目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分别为1.98 g/kg、1.31 g/kg,标准规定分别为≤1 g/kg、≤0.1 g/kg。另有2批次该被抽样单位于同一日期购进的非定量包装“泡豇豆”和“泡野山椒”也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九)标称由遂宁市谨海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佛源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余氯(游离氯),检验结果为0.3 mg/L,标准规定为≤0.05 mg/L。
(十)什邡市方亭全鑫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活泥鳅”,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验结果为1792 μg/kg,标准规定为≤100 μg/kg。
(十一)岳池秦氏咸菜经营店销售的“泡生姜”,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果为0.57 g/kg,标准规定为≤0.1 g/kg。
(十二)稻城木烈小卖部销售的标称由康定达折渚农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藏酒”,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检验结果为10.2 %vol,标准规定为7.0~9.0 %vol。
(十三)南充市顺庆区好又多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益恒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天郫味红油豆瓣”,不合格项目为氨基酸态氮,检验结果为0.097 g/100g,标准规定为≥0.15 g/100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资阳市、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成都市、德阳市、广元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广安市、眉山市、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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