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肉制品、饼干、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12大类食品708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4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滥用农兽药、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肉制品、饼干、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12大类食品708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4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滥用农兽药、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肉制品、饼干、蛋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12大类食品708批次样品,其中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酒类4大类14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滥用农兽药、污染物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质量指标不达标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友谊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小白菜, 1批次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西安驰洲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乳鸽,1批次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西安市雁塔区小马水产批发部销售的标称鸽子, 1批次磺胺类(总量)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四)西安市灞桥区小付水产店销售的标称草鱼,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五)西安市灞桥区小付水产店销售的标称鲫鱼,1批次地西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六)在渭南八百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餐具,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在泾河新城娇娇小吃店抽检的碗,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在泾河新城娇娇小吃店抽检的碟子,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在西安分米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抽检的复用餐饮具,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在渭南高新区野葡萄风情自助餐厅抽检的小碗, 1批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西安市莲湖区福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四川聚豪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罗江县天宇食品厂生产的笑弟牌蒜香花生,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西安市莲湖区福庆食品经销部销售的标称天津市佰思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佰思德吊炉花生(烘炒类),1批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生家乐渭南高新店销售的标称西安市山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秦美牌石榴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柞水县农特惠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玫瑰酒,1批次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3.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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