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2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10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3类食品182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11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3类食品182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11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3类食品182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811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市长寿区万顺镇万新街123号附1号、附2号姚恩平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垫江县叶汝顺副食品商场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城口县朱本祥蔬菜销售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北碚区伍建副食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酉阳县菜园圃果蔬超市销售的小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万象汇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夏君副食店销售的香蕉,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特旺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超软面包(玉米味),丙二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九)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农贸市场摊位喻光明销售的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蔬菜市场20a区017号韦敏销售的云南飘儿白,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黔江区樊潜酿酒坊标称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799号附1号35号易忠树(易小面餐馆)使用的筷子(消毒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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