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39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9类食品883批次样品。抽检餐饮食品374批次、检出15批次不合格,酒类19批次、检出5批次不合格,饮料7批次、检出3批次不合格;豆制品121批次、罐头36批次、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3批次、冷冻饮品9批次、肉制品165批次、乳制品14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9类食品883批次样品。抽检餐饮食品374批次、检出15批次不合格,酒类19批次、检出5批次不合格,饮料7批次、检出3批次不合格;豆制品121批次、罐头36批次、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3批次、冷冻饮品9批次、肉制品165批次、乳制品14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豆制品、罐头、酒类、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冷冻饮品、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9类食品883批次样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抽检餐饮食品374批次、检出15批次不合格,酒类19批次、检出5批次不合格,饮料7批次、检出3批次不合格;豆制品121批次、罐头36批次、可可及烘焙咖啡产品3批次、冷冻饮品9批次、肉制品165批次、乳制品149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
二、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一)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华隆超市有限公司荷花店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贵港东方传奇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封侯岩葡萄酒”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分别为1.50mg/kg、0.00082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广西崇左市国宝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28.8%vol金质丹米酒”、“28%vol丹泉丹米酒”各1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三氯蔗糖,检测结果分别为0.0228g/kg、0.0233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三)灵川县薇建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的标称来自桂林劲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三花酒”,不合格项目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测结果为0.000352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四)南丹县天泉气站销售的标称来自南丹县幸福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幸福泉饮用纯净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7.2×104CFU/250mL、②2CFU/250mL、③2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五)南丹县凤凰山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来自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水电后勤服务分公司生产的“九龙甘泉饮用纯净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1CFU/250mL、②<1CFU/250mL、③6CFU/250mL、④<1CFU/250mL、⑤<1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六)合山市山海清饮用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山海清包装饮用水”,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检测结果为①30CFU/250mL、②2.4×102CFU/250mL、③2.5×102CFU/250mL;④1.7×102CFU/250mL、⑤2.8×102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七)广西全州县永岁乡绕龙水村委绕龙水村52号蒋炳结自制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59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八)全州县乐味香早餐店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607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九)北流市李冰现磨豆浆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242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北流市彭晶晶面包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794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一)柳城县冲脉镇吴秋玉食品经营摊销售的“开口枣(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20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二)柳城县大埔镇张立芳饮食摊销售的“开口枣(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57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三)隆林晏顺利包子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892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四)阳朔县来又来小吃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811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五)鹿寨县自勤小吃店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油饼(油炸面制品)”2批次,不合格项目均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分别为688mg/kg、267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六)雁山区乡乐汇超市销售的“面扣酥(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349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七)环江蒙卢餐饮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30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八)博白县宝中宝购物广场销售的“油条(油炸面制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39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九)靖西市立新油条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1180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二十)靖西市味蕊早餐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466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三、核查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桂林、贵港、河池、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有关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柳州、桂林、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及企业相同生产日期或批次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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