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10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25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9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9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9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9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4类食品29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9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红庐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小曲固态法白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市合川区潞琦食品厂标称生产的冰糖,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重庆市涪陵武陵山水资源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饮用包装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重庆优久酒业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桑椹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巫溪县永发副食经营部销售的、巫溪县众悦调味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香辣豆瓣,黄曲霉毒素B1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华福郡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南川区邻友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丑柑,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大渡口区李作华副食超市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丰都县领鲜中餐餐馆销售的老虎斑鱼(活),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垫江县百朵星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鸭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一)忠县鲜噜噜海鲜经营部销售的多宝鱼(海水产品),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重庆市开州区好宜多超市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重庆市南岸区峡口农贸市场内张勤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奉节县欧丹蔬果店销售的豇豆,甲胺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正街46-5号冯玉春销售的草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荣昌区荣隆镇文义鲜肉蔬菜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莲花市场内流动经营(莲花市场水产区4号)王兴强销售的乌鱼,氯霉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奉节县崟峰百货超市销售的、重庆市夔泰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巫溪县柏杨街道鑫辉超市销售的、巫溪县辰逸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麻辣卤牛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大渡口区钢花路分公司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万州区钟鼓楼刘前勇油饼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3日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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