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9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豆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等14大类食品932批次样品,检出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等。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豆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等14大类食品932批次样品,检出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等。
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豆制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酒类、调味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等14大类食品932批次样品,检出2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遂宁市、内江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雅安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
(一)眉山市东坡区秒捞野菜乌鱼馆销售的“乌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泰兴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城花毛峰(茶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四川都江堰青城茶叶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蓬溪县茂林蔬菜经营店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内江市东兴区陈鲜生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五)南充市高坪区惠康食品药品城销售的“鲜鸡蛋”,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六)资阳市雁江区文均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草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鲫鱼”也检出同样问题。
(七)通江县黎四海渔业经营部销售的“鲫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八)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通江邻你超市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后腿肉”,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巴中市巴山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九)内江市邱家嘴农贸市场刘义琼销售的“沃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资中县佳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内江市田家酿造厂生产的“田家晒醋(酿造食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万源市品一嘴小吃店销售的“散装白酒”,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安岳县碧蓉干杂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绵竹市三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南槐鱼酸菜(酱腌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绵竹市三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中江县龙台镇丽景轩餐厅销售的“白酒(散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五)威远县广场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餐饮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万源市一家人小吃店销售的“散装白酒”,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七)龙泉驿区大面街办古法食品店销售的“一级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被抽样单位销售的“一级白酒”也检出同样问题。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泸县玉蟾街道美佳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广汉市香之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苕淀粉”,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巴州区时代优家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省田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蜀中豆花郎豆腐干(麻辣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雅安市名山区高记电器经营部销售的、标称由名山高记山泉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蓝极雪)”,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另有1批次该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珍珠泉)”也检出同样问题。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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