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75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8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类食品275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73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类食品275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73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盐、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5类食品2753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734批次,不合格样品1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丰都县鸿兰商贸经营部销售的、揭西县雅味园食品厂(分装)标称生产的鱼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永川区潘小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华兴园食品厂标称生产的章鱼小丸子(豆制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龙井泉饮用水厂标称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秀山县露馨源纯净水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露馨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潘婆婆莼科技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莼菜粒饮料,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梧桐街6号-15号门市朱承托销售的甜味馒头和豆沙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农贸市场摊位131、132、133号刘国金销售的芹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八)重庆市铜梁区高楼镇黄桷路14号刘中兰销售的鲤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璧山区仙梦餐饮店销售的卤猪耳朵,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跳蹬农贸市场6、7号摊位陈顺丽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巴南区比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红二青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二)永川区晶众鑫百货超市销售的河粉(米粉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市万盛区丛林镇丛林沟55号1-1(附绿水村新桥社)销售的、来自重庆市南川区建辉食品有限公司的猪后腿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铜梁区晶众鑫副食超市销售的猕猴桃,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璧山区旭易购百货超市销售的、湖南湘润食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的山椒鱼(风味熟制水产品),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秀山县辣翘火锅店销售的鸭肠,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九龙坡区文见餐馆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八)长寿区沙麦早餐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1.本次检验项目.doc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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