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 8大类食品93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药超标、品质未达标、污染物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 8大类食品93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药超标、品质未达标、污染物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 8大类食品936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3大类13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药超标、品质未达标、污染物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宝鸡市老实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柳叶桔,1批次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宝鸡市恒丰园蔬菜批发市场****(高有生)销售的芹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宜川县双明肉食店销售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猪肉(五花肉),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宜川县双明肉食店销售的由畜禽定点屠宰场动物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猪前腿肉,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富县客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胸,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富县楠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农家鸡,1批次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富县综合市场魏冬梅销售的芹菜,1批次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八)西安市长安区金万民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青椒,1批次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西安市雁塔区小邵精品蔬菜经销部销售的线椒,1批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洛川百全天天鲜疏果店销售的韭菜,1批次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黄陵县客都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延安·甘泉刺榆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刺榆牌刺榆·延安米酒, 1批次酒精度、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二)西安民乐好又多购物广场销售的由西安乐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炒瓜籽,1批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西安百之惠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由西安市豆煌上食品厂生产的琥珀豆,1批次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3. 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4.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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