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 第30号〕

时间: 2023-02-09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核心提示: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盐、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3大类食品512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等4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盐、食糖、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饮料、酒类、糕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饼干、方便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23大类食品512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方便食品等4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广东、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京东糖糖屋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糖糖屋零食物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枣庄焙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暖咖酸奶大果粒麦片,大肠菌群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天猫天子乐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潍坊莫菲尔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爱嘴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碧根果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天猫松香谷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市桐庐松芝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连云港市茗天茶叶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宁国市好一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心果(原味),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天猫真心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信尔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授权安徽真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焦糖瓜子,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阿力鲜鸡店销售的、来自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夏庄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乌骨鸡,金刚烷胺、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贵州省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销售的江门草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三)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富林水产店销售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商贸城韦丽娇销售的、来自广西海吉星农产品国际物流中心的韭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京东凯然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云南凯然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云南安益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碧螺春茶,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六)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马维虎鸡肉批发经营部销售的乌鸡,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销售的、来自广东省深圳俊隆果菜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韭菜,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南宁朝阳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良田店销售的、来自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俄参堂贸易有限公司的黑鳕鱼,挥发性盐基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2.方便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4.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5.茶叶及相关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声明:
①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联系取得授权后转载。
②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信息,均来源于网络,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仅供网友学习参考使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著作权及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有侵权,请速来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
※ 联系方式 邮箱:news@foodmate.net qq:1530909346 电话:0535-212217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