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11期)
时间: 2023-02-09
来源: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蛋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8大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3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蛋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8大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3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蛋制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8大类食品83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13批次,不合格样品21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多菌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镉(以Cd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富源分店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标称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黔水叮咚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标称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黔水叮咚山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清镇市何娟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南明区德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米椒,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南明区德伟蔬菜经营部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六、桐梓县福万家购物中心销售的精品柠檬,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七、贵州咏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省凤冈县禽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溪皮蛋,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八、新蒲新区虾子镇惠美佳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贵州山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草莓味面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九、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集贸市场蔬菜93、94号摊位(经营者:黄建明)销售的山辣椒,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威宁县味谷登川菜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一、毕节陈厨卤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小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二、毕节陈厨卤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三、贵州省铜仁锦江华联玛客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线椒,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四、施秉县马溪清泉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省施秉县佛顶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马溪清泉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五、施秉县胡开兰桶装水店销售的、标称施秉县双龙山泉水厂生产的龙塘清泉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六、从江县开泰购物广场南下店销售的、标称长沙市佳益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果仁来了(果仁蛋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七、凯里市杨老弟酸汤牛肉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八、凯里市网乔面粉饺子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十九、望谟县周成才食品经营店销售的、标称贵阳市经开区伊师傅食品厂生产的酱香三明治(软式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册亨县吉信食品店销售的、标称贵州亿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味面包,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
二十一、兴仁县兴旺商贸有限公司广场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3. 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2021年3月4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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