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督抽检方案的通知 (筑农办通〔2021〕4号)
为做好2021年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控工作,提高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和兽药残留抽检方案>的通知》(黔农办发〔202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贵阳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文号 | 筑农办通〔2021〕4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生效日期 | 2021-02-20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附件:
1.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方案
2.2021年贵阳市兽药残留抽检方案 |
2021年贵阳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任务 来源 |
地 区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 |
合计 |
|||||
送样时间 |
1月6-8日 |
3月3-5日 |
6月2-4日 |
9月8-10日 |
|||||||
任务类别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监督抽检 |
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检测 |
|
国家 监督 抽检 (40) |
云岩 |
10 |
5 |
2 |
15 |
2 |
|||||
观山湖 |
5 |
3 |
3 |
8 |
3 |
||||||
白云 |
5 |
3 |
2 |
8 |
2 |
||||||
乌当 |
2 |
3 |
5 |
0 |
|||||||
开阳 |
2 |
1 |
2 |
1 |
|||||||
息烽 |
2 |
1 |
2 |
1 |
|||||||
(小计) |
20 |
0 |
8 |
5 |
7 |
2 |
5 |
2 |
40 |
9 |
附录2
2018年省级第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达标养殖场名单
序号 |
市(州) |
畜禽养殖场名称 |
地 址 |
畜禽种类 |
1 |
贵 阳 市 |
贵阳台农种养殖有限公司 |
开阳县双流镇刘育村练马坝组 |
生猪 |
2 |
息烽德康家禽养殖有限公司 |
贵阳市息烽县九庄镇 |
肉鸡 |
|
3 |
遵 义 市 |
遵义黔北壹号黑猪养殖有限公司 |
遵义市红花岗区虾子镇红旗村光明组 |
生猪 |
4 |
贵州裕民禽业有限公司 |
遵义市道真自治县隆兴镇浣溪村鱼池坝组 |
肉鸡 |
|
5 |
安 顺 市 |
贵州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
安顺市黄果树大街建博广场A1栋28-5 |
蛋鸡 |
6 |
铜 仁 市 |
玉屏温氏畜牧有限公司 |
玉屏县飞凤工业园区 |
生猪 |
7 |
松桃德康农牧有限公司 |
松桃县希望城售楼部三楼 |
生猪 |
|
8 |
黔东南州 |
黄平县弟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 |
黄平县重安镇黄猴村 |
生猪 |
9 |
毕 节 市 |
七星关区鸿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
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 |
蛋鸡 |
附录3
2021年 区(市、县) 月兽药质量监督抽样汇总表
序号 |
产品批准文号 |
抽样环节 |
任务来源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规格 |
生产批号 |
标称生产企业 |
生产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备注 |
备注:1.送样时将附录3表同样品送省药检所。2.非法添加物专项监督的样品在备注栏注明
附录4
2021年第X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抽检环节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兽药类别 |
用药类别 |
标称生产企业 |
产品批准文号 |
生产批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备注 |
一 |
假兽药 |
|||||||||
1 |
||||||||||
… |
||||||||||
二 |
未赋二维码兽药产品 |
|||||||||
1 |
||||||||||
… |
||||||||||
三 |
二维码无法识读兽药产品 |
|||||||||
1 |
||||||||||
… |
||||||||||
四 |
查询不到追溯信息兽药产品 |
|||||||||
1 |
||||||||||
… |
附录5
2021年 区(市、县)第 季度兽药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日期:
序号 |
被查处单位名称 |
被查处单位性质 |
是否获得许可证 |
案件来源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没收产品数量(K) |
涉案货值(元) |
罚款金额(元)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执法单位 |
简述查处情况 |
立案时间 |
是否移交公安机关 |
结案时间 |
责令停产停业数(个) |
捣毁制假售假窝点数(个) |
1 |
||||||||||||||||
2 |
||||||||||||||||
... |
||||||||||||||||
合计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用于填报当季度结案的案件信息,所有报送案件同时报送处罚决定书扫描件,不累计上报;未结案的待结案后再报。
2.被查处单位性质:填写生产、经营或使用。
3.是否获得许可证:被查处单位为生产或经营企业时填写是或否,如为使用单位则填/。
4.案件来源:属于我省或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假劣兽药查处的,填写通报的文件号;文件通报以外的如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填写监督检查发现;属于举报的,填写举报等。
5.所有没收的产品数量统一换算成K。
6.简述查处情况:简明扼要写明被查处原因,不用详述案情。
附录6
2021年兽药监督抽检指定兽药产品品种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板蓝根注射液 |
2 |
氟苯尼考注射液 |
3 |
白头翁散 |
4 |
聚维酮碘溶液 |
5 |
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 |
6 |
磺胺嘧啶钠注射液 |
7 |
健胃散 |
8 |
恩诺沙星可溶性粉 |
9 |
氟苯尼考粉 |
10 |
酒石酸泰乐菌素可溶性粉 |
11 |
卡巴匹林钙可溶性粉 |
12 |
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 |
13 |
四味穿心莲散 |
14 |
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 |
15 |
盐酸土霉素可溶性粉 |
16 |
伊维菌素注射液 |
17 |
乙酰甲喹注射液 |
18 |
银黄提取物注射液 |
19 |
伊维菌素溶液 |
20 |
乙酰氨基阿维菌素注射液 |
第一次(批) |
第二次(批) |
第三次(批) |
第四次(批) |
合计 (批) |
|||||
送样时间 |
2月20日-3月5日 |
5月10-14日 |
7月26-30日 |
10月18-22日 |
|||||
样品种类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鸡肉 |
鸡蛋 |
|
花溪 |
4 |
1 |
5 |
||||||
乌当 |
2 |
2 |
|||||||
修文 |
2(屠宰) |
3(屠宰) |
5 |
||||||
息烽 |
2 |
2 |
4 |
||||||
清镇 |
3 |
3 |
|||||||
开阳 |
4 |
2 |
6 |
||||||
小计 (批) |
3 |
4 |
2 |
4 |
2 |
4 |
3 |
3 |
25 |
合计 (批) |
7 |
6 |
6 |
6 |
25 |
备注:兽药残留监督抽样填写监督抽样汇总表后直接送贵州省兽药饲料监察所。鸡蛋样品应去壳后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
附表2
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2021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分为4个时段执行,每个时段约70天。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监控计划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畜禽产品抽样由具有官方兽医资格的单位承担。
3.1.1养殖场抽样
3.1.1.1根据动物饲养基数计算抽样数量,进行鸡、鸡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家禽
动物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1.2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
一个样品不少于9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不少于300g。
3.1.2屠宰厂抽样
3.1.2.1根据屠宰动物数计算抽样个数方法
家禽(鸡)
屠宰量(样本数,只) 抽样数(个)
<1000 1
1001~5000 3
5001~10000 5
>10000 8
3.1.2.2一个组织样品的组成如下表
一个样品不少于900g,平均分成3份,每份不少于300g。
3.1.3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1.4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官方兽医在现场将样品进行均质,鸡蛋样品应去壳后进行均质。均质后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送检,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
3.1.5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放入塑料盒内后用胶带密封,在盒外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1.6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以下保存。
3.1.7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如硬纸板箱、塑料泡沫箱)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编号:格式为[动物品种代码]/[样品种类代码]/[抽样日期]。代码如下:
动物品种 |
牛 |
羊 |
猪 |
鸡 |
鱼 |
蜂蜜 |
代 码 |
B |
O |
P |
C |
F |
Be |
样品种类 |
肌肉 |
肝 |
尿液 |
蛋 |
奶 |
蜂蜜 |
代 码 |
M |
L |
U |
E |
Mi |
Hb |
例:2019年7月10日抽取的鸡肉样品第一份,其编号为:C/M/190710-1。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例:全肝,背脊肉等。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年 龄: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鸡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存货量(冷库)。
样本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批 号: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残留监控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北京2019年8月10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1000]2019/08/10/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官方兽医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三份,一份留抽样单位,一份留被抽样单位,一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和检验单位保存。
6.2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随送检单),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检验室提交原始数据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报告。
7.检验标准:执行农业部公布的残留检测方法或国际公认的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在检测样品之前一定要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试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他提交每一份样品的检验原始数据,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残留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其中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应包括本计划和辖区计划执行情况、残留超标样品来源分析、与2018年和2019年残留趋势比较分析、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检验结果汇总表(见表)“检测结果”一栏应有两种填写方式:未检出的(低于检测限),以ND表示;检出残留物质的,需填写具体检测数据。检测结果汇总一律采用A4纸横排打印。
附表3
2021年第×季度兽药残留监督计划抽样信息汇总表
抽样单位(盖章):
序号 |
样品名称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
样品编号 |
抽样单位 |
抽样人 |
抽样时间 |
送样人 |
备注 |
附表4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
样品 |
检测项目 |
残留标识物 |
检测方法 |
检测限(或定量限)(μg/kg) |
残留限量(μg/kg) |
判定依据 |
鸡肉 |
尼卡巴嗪 |
二硝基苯脲(DNC) |
GB 29690-2013 |
1.0 |
200 |
GB 31650-2019 |
氯霉素 |
氯霉素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6-2008 |
0.25 |
不得检出 |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
|
GB/T 20756-2006(确证) |
1.0 |
|||||
鸭肉 |
氯霉素 |
氯霉素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6-2008 |
0.25 |
不得检出 |
|
GB/T 20756-2006(确证) |
1.0 |
|||||
鸡蛋 |
恩诺沙星 |
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
农业部1025号公告-8-2008 |
2.0 |
不得检出 |
GB 31650-2019 |
农业部781号公告-6-2006(确证) |
10.0 |
|||||
氟苯尼考 |
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
酶联免疫法 |
0.2 |
不得检出 |
||
GB/T 22338-2008(确证) |
0.1 |
|||||
磺胺类 |
磺胺甲氧哒嗪、磺胺二甲嘧啶、磺胺嘧啶 |
酶联免疫法 |
4.0 |
不得检出 |
||
农业部1025号公告-23-2008(确证) |
0.5 |
(信息来源: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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