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市场和环境整治组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关于印发广州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核心提示:
为科学指导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国家、省、市的防控相关要求,市局专班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为科学指导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国家、省、市的防控相关要求,市局专班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发布单位 |
广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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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生效日期 | 2021-02-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指南 | 专业属性 | 规范规程 |
备注 |
各区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为科学指导冷链食品生产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等国家、省、市的防控相关要求,市局专班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办市场和环境整治组
市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29日
广州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为科学指导本市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针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有关防疫要求,结合我市的情况,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冷链食品按不同温度分为冷冻(0℃以下)冷链食品和冷藏(0~10℃)冷链食品两类。
二、人员防控
冷链食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担负主体责任,及时配备疫情防控管理人员和冷库安全员,建立全体员工健康监测台账,按实际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情况将员工分为直接接触者(如原料冷库工作人员、原料搬运工人、生产加工中负责原料拆包、解冻、分割、腌制等工作人员等)、间接接触者(如运输司机、成品搬运工人、产品外包装工人等)、其他人员(如门卫值班员、其它人事、账务等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1建立员工健康登记制度
加强员工出入管理,尽量减少员工非必要外出。施行健康监测,设置企业入口测温点,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实行“绿码”上岗制。
做好员工(含新进人员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上岗员工健康档案记录,掌握员工流动及健康状况。新员工上岗前应提交近一周内的核酸检测报告,直接接触冷链食品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应指引其自离职当日起,到居住社区报到,接受14天社区健康管理。
2.2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
减少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确需进入的,需询问所在单位、健康状况、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通过登记、测温、扫码等措施并按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如佩戴口罩等),方可进入。车辆进出时,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和司机应当避免不必要的接触。
2.3一般卫生要求
2.3.1 健康上岗。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生产单位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生产单位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2.3.2 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废弃手套应消毒后密封置入有毒有害专用垃圾桶内。
2.3.3 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2.3.4 加强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器具时,应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2.3.5工作人员下班。应在缓冲区设立更衣消毒的换衣间,换衣区域应配置消毒液、洗手液、洗手台和防护回收专用垃圾桶,换下的工作服统一收集管理和消毒。工作人员脱去工作服、工鞋、工帽、手套和医用口罩,每脱一步需进行一次手部消毒,最后用洗手液和清水流水20秒充分洗手(七步洗手法)。切勿穿着工作时的工作服、口罩、手套等离开企业、搭乘公共交通、进入公共场所等。
2.4直接接触者卫生要求
2.4.1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应根据实际配置工作服、隔离衣(即:两套衣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消毒清洗并做好记录。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除“两套衣服”外,还应按防护要求佩戴口罩、橡胶手套、面屏(护目镜)等。推荐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洗手。工作服和隔离衣应与其他从业人员有显着污染区标识或颜色区分,防止混用。
2.4.2搬运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前应当穿着隔离衣,佩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切勿徒手接触冷冻冷藏肉品、产品外包装,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原料,如果搬运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立即更换。进入冷库存货取货时穿着棉大衣不能多人混用,做到一人一衣、专区存放、定期消毒。
2.4.3生产加工中负责原料拆包、解冻、分割、腌制等低温作业人员除做好从业人员一般卫生要求外,员工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可采用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各种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食品制备区的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作班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班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
2.4.4所有直接接触进口冷链食品原料的从业人员每天进厂时扫粤康码,每周轮流开展核酸检测并做到全覆盖,按要求接种疫苗,未接种疫苗的从业人员应调整调离工作岗位,不得接触冷链食品。
2.5间接接触者卫生要求
间接接触者除做好从业人员一般卫生要求外,运输司机、搬运进口冷链成品的人员和产品外包装工人在运输和搬运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徒手直接冷冻冷藏肉品、产品外包装。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2.6其他人员卫生要求
其他人员应按2.3有关要求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
2.7 建立健康异常报告程序
员工一旦发现自身以及共同生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疑似症状,应当及时上报疫情防控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疫情防控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接报后按应急处置方案上报社区三人组。生产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出现上述健康异常症状,无论其呈现出的健康状况如何,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及与其密切接触的员工迅速排除在食品工作环境之外。
2.8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
利用晨检、早会等时机,经常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从业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强自我防护意识。
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防控要求(如查询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http://wjw.gz.gov.cn/),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和演练,并做好培训记录。
三、环境防控
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环境核酸检测和消毒台账,冷库及生产加工场所应按实际情况设置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并用显着标识标注,分区管理。
3.1冷库
加强冷库内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原料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具体清洁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3.2 原料运输车辆
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原料车辆厢体内部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打开货柜门前需消毒货柜门把手。具体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3.3生产车间
3.3.1通风要求。生产车间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3.3.2给排水设施。保持下水道畅通,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3.3车间生产工具设备、场所设施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清洗消毒过程中不要使用过高压力、高速的水流直接进行喷淋冲洗,以免引起喷溅污染和气溶胶的形成。具体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3.4厂区环境
3.4.1布局和分区。厂区环境应按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进行合理布局,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的大小对冷库及生产区实行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管理并显着标识。从业人员应在半污染区佩戴防护用品,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后,进入污染区作业。作业结束,从业人员应在半污染区更换工作服等,做好个人卫生,方可进入清洁区。
3.4.2 定期监测。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第三方机构每周对进口冷链原料直接接触的环境、工具设备等开展核酸监测,做好抽样检测点和检测结果记录,及时掌握动态。
四、原料及产品防控
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原料及产品核酸检测和消毒台账。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必须加强索证索票,分阶段严格落实“四证”和“五证”齐全方可入库和使用,严禁采购使用来历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原料。
4.1时间节点
2020年12月9日前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2021年1月27日后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
4.2不同时间的进口冷链食品处置
4.2.1 2020年12月9日前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由企业提供“四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并对库存的进口冷链食品登记造册,载明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时间、进货地点、原产国、报关单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口商等。登记完毕后向属地市场监管所报告,由企业自行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库存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采取“混采混检”方式对每件(箱)补充检测,并对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的内包装及产品按比例抽检,再由企业对每件(箱)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进行6个面消毒。抽检和消毒时做好记录,便于市场监管局部门随时抽查或到场查验。
在未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前,企业可将已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库内指定区域存放,待取得核酸检测合格报告后方可启用。
4.2.2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处置
4.2.2.1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冷库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全部实行进货报备制度,企业在进货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便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进货情况进行随机查验。
企业要严格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四证”,建立“四本台账”(人员健康监测台账、物品检测消毒台账、环境监测消毒台账、产品核酸检测台账);对有冷库的企业应提供“冷库通”登记情况,完善冷库基本信息,及时准确上传货物来源、去向、数量等关键数据,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4.2.2.2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直接从口岸或从广州市行政辖区以外冷库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单位,全部实行进货报备制度,企业在进货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企业要对进货情况除查验“四证”外,还应落实“件件必检”“件件消毒”,及时录入“冷库通”,便于市场监管部门随时检查。
“件件必检”: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在进口冷链食品入库前应提前预约第三方检测机构到场,采取“混采混检”方式对每件(箱)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进行检测,并对每批次进口冷链食品的内包装及产品按比例抽检。
“件件消毒”: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在入库前对每件(箱)进口冷冻食品外包装实施6个面“件件消毒”,还需对打开外包装的进口冷冻食品内包装实施消毒,最后对运输车辆内壁实施消毒。
对已开展每批次每件(箱)进行检测的进口冷链食品,在未取得核酸检测报告前,企业可将已经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库内指定区域存放,待取得合格核酸检测报告后方可启用。
4.2.3 2021年1月27日后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处置。
4.2.3.1 2021年1月27日后购入的进口冷冻食品的处置。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广州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的通告》(第12号)的有关要求,对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必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每件必检、外包装件件消毒。凭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消毒凭证、广州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简称“五证”)出库。2021年1月27日起,全市食品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查验、留存“五证”,未经集中监管仓检测消毒的进口冷冻食品,一律不得在广州市储存、生产、经营。
4.2.3.2 2021年1月27日后购入的进口冷藏食品的处置。同4.2.2 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购入的进口冷链食品的处置。
4.3原料及产品消毒
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及产品在拆开内、外包装后,应分步进行消毒后方可使用和加工。
4.3.1拆外包装有关要求。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及产品在拆开外包装后,应对原料及产品内包装外表面和外包装内表面进行处理消毒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
4.3.2拆内包装有关要求。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及产品在拆开内包装后,应对原料和产品以及内包装的内表面进行消毒后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
4.3.3原料和产品消毒。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根据原料和产品特性以及生产工艺需求合理选择加热、紫外、臭氧、食品级酒精、低温等离子等消毒方式,优先使用物理方式消毒,严禁使用含氯消毒剂直接喷洒原料和产品。使用酒精等化学方式消毒时应进行残留物检验验证,防止其他污染物带入,确保无食品安全风险。具体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4.4无害化处理
4.4.1一次性用品处理。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口罩、手套、眼罩、面屏、工作服等直接接触过冷链食品的防护用品消毒后方可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处置。
4.4.2包装物处理。进口冷链食品原料及产品的内、外包装的内、外表面必须消毒后方可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处置。
4.4.3样品检测阳性处置。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单位一旦发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应立即组织对相关批次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进行专区封存,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销售商迅速开展溯源,查明可能污染的产品来源、去向、库存及相关数量,在防控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由有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继续生产销售和私自处置。
五、应急处置
冷链食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国家、省、市的防控指引和最新要求及时更新。
5.1人员健康状况异常和环境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冷链食品生产单位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病例和环境检测阳性,第一时间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三人小组”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5.2发现产品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冷链食品生产单位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相关物品参照4.4.3进行处置,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物品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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