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食生〔2020〕2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核心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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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国市监食生〔2020〕25号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生效日期 | 2020-02-2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小作坊食品生产卫生规范,保证生产环境卫生、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管理合规。要在生产经营场所明示食品安全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督促小作坊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小作坊依法依规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告知小作坊开办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以及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
四、加强小作坊食品生产监管。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卫生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对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作坊卫生条件、食品原料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和食品贮存等;必要时对食品进行抽检,检验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作坊食品安全问题,集中开展综合治理。通过许可(登记、核准、备案)等方式实施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要优化工作流程、提升管理效能。
五、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加工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对超出目录管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以及生产加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作坊,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直至吊销许可(登记、核准、备案)。
六、推动小作坊转型升级和质量提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服务,加强指导帮扶,促进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小作坊改进设备工艺、加强创新研发,引导具备条件的小作坊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推进生产加工规模化和规范化。推动小作坊生产加工园区或集聚区建设,督促落实园区管理者责任,鼓励建立统一的原料采购、食品检验、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全链条配套服务,推进生产加工集约化。引导小作坊提升食品品质,以传统工艺为依托,采用优质食品原料,推进小作坊食品优质化。把小作坊升级改造、集约发展、品质提升、品牌创建等与推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推动小作坊由“小散低”向“精特美”转型升级。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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