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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与登记工作的公告 (〔2020〕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即日起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与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2-13 生效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状态 阶段性文件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即日起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与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行业类别及代码如下:畜牧业03,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其他采矿业12,农副食品加工业部分行业13,食品制造业部分行业14,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部分行业15,烟草制品业16,纺织业部分行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制品和制鞋业部分行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造纸和纸制品业部分行业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部分行业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品业部分行业26,医药制造业部分行业27,化学纤维制造业28,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部分行业30,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部分行业31,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部分行业32,金属制品业部分行业33,通用设备制造34,专用设备制造业35,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部分行业3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仪器仪表制造业40,其他制造业41,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4,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6,零售业52,水上运输业55,装卸搬运和仓储业59,居民服务业80,公共设施管理业78,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品修理业81,卫生84,其他行业、通用工序部分行业等47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具体行业详见《管理名录》。
 
    二、管理类型
 
    按照《管理名录》规定,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三、核发部门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盟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申请与核发程序
 
    (一)重点与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2.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名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3.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4.审查: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不同情形作出处理;
 
    5.受理决定:核发部门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单或者不予受理告知单;
 
    6.审核:核发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
 
    7.许可决定: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生成证书,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二)登记管理排污单位
 
    1.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p.gov.cn);
 
    2.填报: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3.生成回执: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登记。
 
    以上内容详见《办法》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一总则》。
 
    五、申领时限
 
    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回执;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登记回执。
 
    六、其他要求
 
    (一)生态环境部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未按期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排污,否则将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3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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