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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赣安办字〔2020〕5 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江西省安委会
核心提示: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精神,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安办字〔2020〕5 号
发布日期 2020-02-05 生效日期 2020-02-05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安委会,赣江新区管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集团公司: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关键期,企业也将复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安全形势平稳,严把复产复工安全关,是重大的政治责任,对于服务保障全国、全省疫情防控大局意义重大。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和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党组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部关于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责任
 
  1.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部署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要求,紧密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工作,坚决扛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以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的实际行动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实际成效做到“两个维护”,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基本盘。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将疫情防控与企业复产复工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口把守,做到疫情防控到位、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切实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
 
  3.企业复产复工前,在实施疫情防控同时,研究制定复产复工方案,按照“全链条、全员、全过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持续强化“五个一”活动,持续推动“一报告、双签字”制度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高危行业企业领导轮流现场带班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特别是加强对新上岗的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二、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措施
 
  4.煤矿领域:严格落实《江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对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的8个条件和第九条的9种情形制定验收内容表,对表逐项检查验收,凡存在未进行年度风险辨识评估、未全面隐患排查并整改到位,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配齐或者未到岗履职等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复产。对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恢复生产的煤矿,要加强矿井瓦斯和通风管理,杜绝无风、微风、循环风,严防瓦斯积聚和窒息事故发生。对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严禁进行采掘作业。
 
  5.非煤矿山领域:对当前处于生产建设和检修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安全作业和疫情防控措施。对即将复工复产的,凡是存在矿区内未进行消毒、未对职工进行排查登记或职工出现疑似病例未确诊排除的、未注册使用信息系统或系统中基础信息不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并经验收合格的、未使用小型露天采石场APP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标准化未达标或已过期的等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批准复工复产前,要对照程序、标准、条件及评价报告的符合性进行核查,严格督促各企业按照设计的生产中段(台阶)参数组织生产,坚决防止抢工期、超能力生产等行为。
 
  6.烟花爆竹领域:各产地县区要认真制定复产方案,严格复产程序和要求。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尚未通过延期许可审查换证的、“四防”设施等不达标和“三库”不足的、库存产品已经接近或达到成品总库核定储量的、没有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张贴产品流向标识的、排查出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有未建工库房以及有私搭乱建工库房未拆除到位的、转包分包和“三超一改”的、未实现“五统一”经营管理的、未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应急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等10类企业一律不予复产。
 
  7.危险化学品领域:所有停产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复工方案,向县级应急部门提交申请,县级应急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对无开工技术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领导不在岗带班、特作人员未持证上岗、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及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等以及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坚决不予同意复产。要主动对生产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过氧乙酸、二氧化氯、消毒液等消杀类产品以及为疫情服务的医药类企业开展安全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复产,对许可到期提出延期申请的上述危化品生产企业,先行形式审查,合格后立即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8.工贸领域:要切实做好返厂人员健康监测管理,加强入厂前人员来源排查和体温检测,制定以班组为单位的人员健康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对新招录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后才能安排上岗;要加大现场安全巡查频次,金属冶炼企业、涉氨制冷企业、涉煤气作业企业复工复产前必须先排查安全风险,涉及危险作业和关键设备设施的检修或复产启动,必须经企业分管负责人现场进行安全确认。要着力做好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安全服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9.建筑施工领域:突出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督促建筑各方主体建立防控管理体系,复工前严格做到“三个一律”:对施工场地一律实行消毒、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特别是省外返工人员,一律进行体温等健康检测监测;对来自或去过疫区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落实登记报告、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切实加强工程复工、开工管理。
 
  10. 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节后返程高峰交通运输安全治理,紧盯“两客一危”、高铁、民航等,强化安全检查,坚决整治“黑站点”“黑服务区”、超载超限、无证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做好雨雪冰冻、大风团雾等灾害天气交通引导和入城体温检测、车辆检查的交通疏导,确保监测卡点畅通,确保返程安全。
 
  11.特种设备、消防、旅游、物流、商城等重点行业领域:都要根据实际,加强复工复产前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严厉查处未经隐患排查治理、未经安全验收、盲目复工复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监管
 
  12.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随时掌握当地安全生产动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免报备等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门,做好研判分析,督促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制度,对存在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齐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不予复产。
 
  13.要改进安全监管方式,通过信息化、远程视频监控、“侦察兵”式明查暗访、群众举报等方式,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执法检查,更加精准、科学、便捷履行工作职责。同时,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相关重点单位安全服务,对加班加点突击生产口罩、防护服、酒精、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要提供具体的安全指导和帮助,确保安全生产,严防忙中添乱。
 
  14.要做好内部防护,关心和保护安全监管人员身体健康,尤其要密切关注易发疫情区域安全监管人员的防范工作,确保广大安全监管人员以健康的身体、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以坚定的信心和扎实的作风,尽职尽责,抓好落实,坚决打好疫情防控这一硬仗,坚决防范事故的发生。
 
  四、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应急处置
 
  15.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这一当前头等大事,有针对性地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科学安排应急处置力量,落实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对接联系,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准备工作。
 
  16.要全面强化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和专人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特别要做到情况调度精准、信息汇集及时。
 
  17.要加强应急准备,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强化备战备勤,加强队伍自身防护,加强应急处置,及时调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全力支持帮助基层做好疫情防控等工作。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2月3日
 标签: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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