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美国等各地对食品过敏原的要求解读
据澳新食品标准局(FSANZ)消息,2016年 1月19日澳大利亚通用磨坊公司(General Mills)因产品标签中未标明鱼过敏原,而召回一款一款食品。为什么未标注过敏原产品被屡屡召回,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企业对各个国家过敏原成分和法规了解不够。食品伙伴网将为大家进行了详细解读。
发布单位 | 暂无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表1 各国/地区过敏原成分统计
国别 |
过敏原成分种类 |
标示要求 |
中国 (8种) |
含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
推荐标示 |
甲壳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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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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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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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及其制品(包括乳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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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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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虾、蟹、小麦、荞麦、鸡蛋、 牛奶、花生 |
强制标示(7种) |
鲍鱼、墨鱼、鲑鱼子、橘子、 腰果、猕猴桃、牛肉、核桃、 芝麻、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香蕉、猪肉、松茸、桃子、山药、苹果、明胶 |
推荐标示(20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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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18种) |
蛋类(仅限家禽类)、牛奶、 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蟹、虾、猪肉、桃子、西红柿、亚硫酸盐残留量超过10mg/kg 时(以SO2计)、核桃、鸡肉、牛肉、鱿鱼、贝类(牡蛎、鲍鱼、海虹等) |
强制标示 |
加拿大 (10种) |
蛋类、奶、芥末、花生、 |
强制标示 |
海产品(鱼、甲壳类、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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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大豆、亚硫酸盐、树生坚果、小麦及其他含麸质的谷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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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8种) |
奶、鸡蛋、小麦、花生、大豆、 |
强制标示 |
鱼类(如鲈鱼、比目鱼或鳕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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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壳贝类(如蟹、龙虾或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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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生坚果类(如杏仁、美州山核桃或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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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14种) |
含有麸质的谷类(以下除外:小麦基葡萄糖浆,包括右旋糖;小麦基麦芽糊精;大麦基葡萄糖浆;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谷物)、 |
强制标示 |
甲壳类及其制品、 蛋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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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类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胡萝卜素和类胡萝卜素配制剂的鱼明胶;用作葡萄酒和啤酒澄清剂的鱼胶或明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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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精炼大豆油脂;大豆中提取的天然VE、天然D-α -VE、天然D-α-VE酯、天然D-α-VE琥珀酸盐;从大豆中提取的源自植物甾醇类和植物甾醇类酯的植物油;从大豆中提取的菜油甾醇中生产植物甾烷醇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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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乳清;乳糖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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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果及其制品(以下除外:用于生产蒸馏酒精或食用酒精的坚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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芹菜及其制品、 芥末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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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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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大于10 mg/kg或10mg/L的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以SO2计)、 羽扇豆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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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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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 (10种) |
含有麸质的谷类、甲壳类、 蛋类、鱼类、奶、花生、大豆、芝麻籽、树生坚果类、 亚硫酸盐大于等于10 mg/kg |
强制标示 |
香港 (8种) |
含有麸质的谷及其制品、 |
强制标示 |
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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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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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生大豆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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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类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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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生坚果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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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大于百万分之十亚硫酸盐(以SO2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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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6种) |
虾及其制品、蟹及其制品、 |
强制标示 |
芒果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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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 |
综上所述,每个国家/地区对食品标签中需要标注的过敏原成分的要求是有一定差距的,企业在生产或进出口含有过敏原食品时,须根据各个国家具体规定进行过敏原识别与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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