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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通知

核心提示: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精神,现就我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要求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3-26 生效日期 2018-03-26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gxfdanet/BMWJ00105/47011.jhtml
附件:桂食药监办食餐〔2018〕2号(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导致食物中毒、误饮甲醇导致人身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精神,现就我区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要求如下:
 
    一、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量采购使用乙醇作为菜品(如火锅等)加热燃料。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
 
    三、各地要通过微信、报纸、电视等媒体传播方式宣传本通知要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厨房、餐厅的显眼位置张贴有关警示性标语,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附件:   桂食药监办食餐〔2018〕2号(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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