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的工作指导意见》(黑食药监生〔2016〕173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的工作指导意见》(黑食药监生〔2016〕173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7-10-24 | 生效日期 | 2017-10-2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解读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hljfda.gov.cn/sp1/13032.jhtml |
为加强我省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白酒监管的工作指导意见》(黑食药监生〔2016〕173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二加强监督检查
定期对白酒小作坊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记录、标签标注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和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白酒要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置。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要求依法依规规范白酒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三、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白酒小作坊原辅料采购储存、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出厂检验、销售记录等全程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问题。对白酒小作坊生产的白酒和经营单位销售的散装白酒要加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旦发现有甲醇、氰化物等重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召回产品,彻查原因,依法处置,坚决取缔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单位。”
(二)三、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不得无证生产白酒,对没有取得许可或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经发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对没有取得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律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
二是取得白酒核准证的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采购原酒或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且只能在核准行政区域内销售
依据:国家食药总局《关于加强白酒小作坊和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规范管理的通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7〕138号)“二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且只能在备案行政区域内销售。”
三是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容器等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白酒,严防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质当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产加工或销售。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一是监督白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严格落实标识标注规定。散装白酒出厂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腐败变质原辅料生产白酒,严防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把甲醇等易混用非食用物质当作食用酒精用于白酒生产加工或销售。对没有取得小作坊核准证的白酒“黑加工点”和饲料企业作为副产品生产的“小烧”一律不得作为白酒销售,一律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予以取缔,坚决消除监管“死角”。”
四是散装白酒出厂要按照规定要求在包装上加贴标签,不得使用无标签的周转桶用于盛装白酒。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二是散装白酒经营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对每批进货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记录不得灭失、篡改或造假,确保可追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
五是散装白酒经营要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二是散装白酒经营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登记、专账管理、专库(区)存放,并设立明显标示,规范管理。不得购进无证“黑加工点”生产、包装上没有标签或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散装白酒用于生产经营。
六是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停复产报告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确保所生产经营的白酒卫生、无毒、无害、质量安全,产品全程可追溯。
依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散装白酒全链条监管的紧急通知》(黑食药监食生〔2016〕376号)“二、严格实行全链条靶向性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并有效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采购白酒产品时,应当向首次供应方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小作坊核准证等资质文件,对每批进货产品进行进货查验和记录,记录不得灭失、篡改或造假,确保可追溯记录完整、准确、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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