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0〕2号)
原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21号)、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哈市监规〔2019〕2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发布单位 |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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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哈市监规〔2020〕2号 |
发布日期 | 2020-09-14 | 生效日期 | 2020-09-14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2025-09-14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 |
备注 |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日,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5号),市局印发了《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现试行期已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哈食药监发〔2017〕21号)、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哈市监规〔2019〕2号)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3.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小超市小食杂店)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热食类食品制售)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不含裱花的糕点类专项要求)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自制饮品类专项要求)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本办法有效期:2020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4日)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优化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62号)和《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黑市监规)〔2019〕5号)。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督,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适用范围)对经营项目主体业态为小超市的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主体业态为小餐饮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的食品小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新办、延续、变更核准实施告知承诺制。
经营冷食类食品制售、自酿酒等高风险食品或从事网络经营的食品小经营暂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校外托管机构和现场制售的,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已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但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或变更的,审批部门应按告知承诺制的方式予以更换。
第五条(组织实施)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告知承诺相关文书)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经营核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制定《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和《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告知书和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人)各保存一份。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更改告知承诺相关文书条款,实现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的同标性。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审批部门,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网站等进行公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方便申请人索取、下载。
第八条(申请材料)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快食品小经营核准改革工作的要求,确定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得擅自增加或删改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
(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者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变更经营者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主体业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核准审批)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办理审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发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十条(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应在核准决定作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撤销和注销核准)撤销、注销核准证书,应由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按程序负责实施,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对经因做出不实承诺,审批部门作出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食品小经营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核准方式。
第十二条(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办理)对适用于本办法的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食品小经营核准行政审批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二、核准条件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销售和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新办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图、操作流程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6.《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经营者名称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变更经营者名称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变更主体业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变更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没有发生变化不需提供此项材料;
(4)《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5)《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6)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续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小经营核准延续申请书;
2.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副本;
3.《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4.《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
5.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诚信管理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被撤销核准的情况,将记入该申请人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核准方式。
附件2
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承诺书
本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人已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和《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小超市(或小餐饮)食品小经营核准要求和条件,详知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书的所有内容,并自愿遵照执行。
(二)对于食品小经营核准新办、变更、延续的,申请人已如实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承诺制新办、延续、变更自查表》,承诺自身能够满足食品小经营核准条件和标准要求,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三)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本人(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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