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办函【2017】16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核心提示:
根据省局、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稽查行动和督导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45号)要求和国家总局、省局2016年监督抽检情况,省局对食醋和调味料酒进行重点监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局、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稽查行动和督导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45号)要求和国家总局、省局2016年监督抽检情况,省局对食醋和调味料酒进行重点监管,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食醋和料酒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陕食药监办函【2017】16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13 | 生效日期 | 2017-06-1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xfda.gov.cn/sxfda/CL0009/c359d2a8-41f0-48a3-8867-f34008a0dcf6.html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直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局、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稽查行动和督导工作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45号)要求和国家总局、省局2016年监督抽检情况,省局对食醋和调味料酒进行重点监管,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食醋监管重点
食醋当前存在的问题:一是使用“合成醋酸”(工业冰醋酸)作为原料生产配制食醋;二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醋;三是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
食醋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对象:食醋生产企业和小作坊。
2、原料采购:重点检查原料进货渠道是否合法,索证索票是否齐全,采购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各类库房、储存场所有无“合成醋酸”,供货方与索证索票是否一致;通过原料醋酸的购进价格进行比对先期甄别,购进价格与市场实际售价存在明显差异或标签标识异常的,向原料生产企业核实产品真伪;生产酿造食醋的企业和小作坊,查看粮食的购进时间和购进数量与食醋生产量是否合理,若明显超出,应为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
3、生产过程:重点检查所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进行了备案,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备案的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酿造食醋的,检查其生产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4、价格对比:查看其销售记录和票据,对销售价格较低的,可能存在使用“合成醋酸”作为原料或以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的情况,应重点进行全面检查。
二、酒监管重点
料酒当前存在的问题: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BG2760-2014)中规定,在料酒中不得使用苯甲酸。
调味料酒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所用食品添加剂是否进行了备案,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备案的是否一致。
三、要求
1、加强内部协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稽查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的此次专项行动。业务处(科)室要主动向稽查单位提供日常监管信息,重点提供有抽检不合格问题及管理混乱、效益不好的食醋、调味料酒生产企业和小作坊。
2、突出检查重点。要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监督抽检有不合格问题、内部管理差、效益不好等情况的企业和小作坊,按照此次提出的检查内容,认真细致,逐项检查,对可疑产品移交稽查单位进行抽检。
{C} 3、{C} 做好问题剖析和工作总结。此次重点调味品专项检查时间从6月20日-10月30日,工作总结于10月15前报省局食品添加剂处,总结中只汇总检查企业、小作坊数量,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下步工作措施。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及时报告。
联系人:尹航
联系电话:029-62288329
传真:029-62288220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 年6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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