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监局关于2017年广东省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核心提示:
按照2017年广东省质监局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现将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向社会公布。
按照2017年广东省质监局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现将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向社会公布。
发布单位 |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生效日期 | 2017-05-03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gdqts.gov.cn/zjxx/tzgg/zljd/201705/t20170504_132067.htm |
按照2017年广东省质监局食品相关产品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现将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质监局
2017年5月3日
2017年广东省食品用陶瓷制品、食品用玻璃制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广东省内生产的食品用陶瓷制品及食品用玻璃制品。
2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GB 480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搪瓷制品》
GB 4806.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
GB/T 3532-2009 《日用瓷器》
GB/T 10811-2002 《釉下(中)彩日用瓷器》
GB/T 10812-2002 《玲珑日用瓷器》
GB 10813.1-2015 《青瓷器系列标准 日用青瓷器》
GB 10813.4-2015 《青瓷器系列标准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
GB/T 10814-2009 《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
GB/T 10815-2002 《日用精陶器》
GB/T 10816-2008 《紫砂陶器》
GB/T 13522-2008 《骨质瓷器》
QB/T 2579-2002 《普通陶瓷烹调器》
QB/T 2580-2002 《精细陶瓷烹调器》
QB/T 3732.3-1999 《普通陶器 包装坛类》
QB/T 4254-2011 《陶瓷酒瓶》
GB 12651-2003 《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 8058-2003 《陶瓷烹调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和检测方法》
GB 14147-1993 《陶瓷包装容器铅、镉溶出量允许极限》
GB/T 3534-2002 《日用陶瓷器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GB/T 3298-2008 《日用陶瓷器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3299-2011 《日用陶瓷器吸水率测定方法》
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19778-2005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GB/T 21170-2007 《玻璃容器 铅、镉溶出量的测定方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等
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抽样
抽查的产品应广东省境内生产的。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件。抽样数量见表1。
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签好后由抽样单位带回保管。
表1 2017年广东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监督抽查抽样数量表
序号 |
抽查产品 |
相关产品 |
抽样数量 |
1 |
食品用陶瓷制品 |
碗、碟、杯、盘、勺等 |
样品不少于10件,8件作为检验样品,2件作为复检备用样品。 |
2 |
食品用玻璃制品 |
碗、碟、杯、盘、勺等 |
样品不少于10件,8件作为检验样品,2件作为复检备用样品。 |
4 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见表2。
表2 2017年广东省食品用陶瓷制品及玻璃制品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产品 |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2017年4月19日<含>后生产)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2016年10月19日<不含>前生产) |
备注 |
食品用陶瓷制品 |
1 |
铅 |
GB 4806.4-2016 |
GB 13121-1991/ GB 12651-2003 |
|
2 |
镉 |
GB 4806.4-2016 |
GB 13121-1991/ GB 12651-2003 |
|
|
3 |
热稳定性 |
GB/T 10815-2002/产品标准要求 |
GB/T 10815-2002/产品标准要求 |
|
|
4 |
吸水率 |
GB/T 10815-2002/产品标准要求 |
GB/T 10815-2002/产品标准要求 |
|
|
食品用玻璃制品 |
1 |
铅 |
GB 4806.5-2016 |
GB 19778-2005 |
|
2 |
镉 |
GB 4806.5-2016 |
GB 19778-2005 |
|
|
3 |
砷 |
不检测 |
GB 19778-2005 |
|
|
4 |
锑 |
不检测 |
GB 19778-2005 |
|
注:
产品的生产日期在2016年10月19日<含>至2017年4月19日<不含>期间,根据产品上标示的执行标准检测。若产品上无标示执行标准,则按旧标准执行。
5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
2、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3、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2、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3、 不进行复检情况:
①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
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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