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食药监发〔2017〕9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办字[2017]47号)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办字[2017]47号)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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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市食药监发〔2017〕96号 |
发布日期 | 2017-03-28 | 生效日期 | 2017-03-28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xafda.gov.cn/ptl/def/def/index_1259_5571_ci_trid_2363214.html |
各区、沣东新城食品药监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国际港务区经发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办字[2017]47号)通知要求及工作部署,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西安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8日
西安市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为切实加强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公共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称“四品一械”)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排查违法线索,以查办案件为主要抓手,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四品一械”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下大力气整治和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全力推进品质西安建设,促进西安追赶超越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并取得实效,市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局局长吕强任组长,市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市局食品稽查分局、药品稽查分局、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监管处、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处、餐饮服务监管处、保健品监管处、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人及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一名工作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安排部署督导检查、收集上报情况及报送相关信息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局副局长丁景玺兼任。
各区县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负责统一指挥本辖区内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并按照市局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将具体实施工作方案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食品稽查小组:
1.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以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油、酒类、食品添加剂以及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等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
2.保健食品重点打击“缓解体力疲劳类”、“辅助降糖、降压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等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和以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等方式销售保健食品或虚假夸大宣传的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监测力度。重点对淘宝网、京东商城等网络第三方平台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监测,严肃查处网络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查处全市重特大案件或跨区域的大要案,并视案情进行协调、指导和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市局食品稽查分局,各区县局。
(二)药品稽查小组:
1.开展药品流通领域“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稽查。主要查处药品流通中企业“过票走票”、“出租出借证照”、“出租柜台”等违法违规问题以及个人(团伙)“挂靠经营”、“回收药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重点突出“非法渠道购药”、“无证经营药品”、“出租出借许可证照”三类违法行为的打击。
2.重点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检。
3.开展中药饮片违法行为专项稽查。重点打击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开展中药饮片分装活动、非法进行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为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户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提供企业票据或其它证明材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各级医疗机构从中药材专业市场购入中药饮片4类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局药品稽查分局,各区县局。
(三)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专项整治小组:
1.重点排查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犯罪行为。
2.持续加强食品小作坊的整治提升,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肉制品及工业加工食品监管处,各区县局。
(四)乳制品及饮品专项整治小组:
1.重点排查白酒、茶叶、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严厉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2.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为重点场所,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乳制品标签标识治理。严厉查处产品名称以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使用“进口奶源”等模糊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益智和增强免疫力等功能性表述以及“零添加”、“不含有”等含量声称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及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乳制品及饮品监管处,各区县局。
(五)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小组:
1.以创建食用农产品示范市场为抓手,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
2.积极开展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品中使用“瘦肉精”、硝基呋喃、孔雀石绿等违法行为。
3.加强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监管,全面推进猪肉和鲜活水产品市场准入,全面推进豆制品、豆芽授权销售及亮证经营等制度落实,严厉打击豆芽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添加剂监管处,各区县局。
(六)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小组:
1.围绕重点区域,加强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住宅小区、车站周边、餐饮集中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等区域餐饮服务单位的检查。
2.抓住重点品种,做好餐饮服务单位的米、面、食用油、生鲜肉及肉制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食品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3.突出重点环节,做好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操作规范、进货查验制度、台账登记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监管,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责任单位:餐饮服务监管处,各区县局。
(七)保健品专项整治小组:
1.重点查处以会议、健康讲座、免费体验等形式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营销保健食品的非法行为。
2.对可能用于保健食品会议非法营销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写字楼等投诉举报较多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集中治理。
3.对会议营销涉及的保健食品,重点检查产品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以及是否涉嫌虚假宣传等行为,及时查处假冒伪劣及无证经营;对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及时移交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责任单位:保健品监管处,各区县局。
(八)药品化妆品生产专项整治小组:
1.严查药品生产环节中存在的使用假劣原辅料、非法中药提取物,中药材、中药饮片掺杂使假,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具有“潜规则”性质的突出问题以及化妆品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生产含有禁限用物质和超量物质的违法行为。
2.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注射剂类高风险药品、医院制剂以及麻醉、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严防流弊。
3.加强药品GMP认证后的跟踪检查,防止药品企业通过认证后降低标准、放松管理。对违反药品GMP要求、存在严重缺陷、影响药品质量的,坚决停产整改,依法依规处置,并通过媒体、网站公开曝光,倒逼企业自查自纠、自律自觉。
责任单位: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各区县局。
(九)药品化妆品市场专项整治小组:
1.严格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严查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含中药饮片)行为,严查挂靠过票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不按处方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临时不在岗挂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行为。
2.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药品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照规定储存药品,是否有专人定期对药品的质量及有效期进行管理。
3.以化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营店、美容美发店等为重点区域,重点检查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质、是否建立和落实索票索证制度、是否建立和实施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等制度,依法查处化妆品经营企业在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药品化妆品市场监管处,各区县局。
(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小组:
1.全面加强无菌和植入性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医疗器械流通领域监管,有效遏制非法制售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严查原料采购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生产设备是否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并状态良好、是否建立供应商审核评价制度、产品是否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是否建立并落实质量控制程序。
3.严查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购销活动,擅自变更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经营范围,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行为,严查未按规定条件和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禁止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禁止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管处,各区县局。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3月28日至4月30日)。各区县局要针对专项整治的具体内容迅速开展全面排查,发动群众举报,搜集问题线索,并在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守法经营和自查自纠要求,督促生产、经营者自行整改,指导规范经营行为。
(二)打击查处阶段(3月28日至6月15日)。各区县局对本辖区发现的“四品一械”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取证,一经核实,依法严查重处。对不能持续保持生产经营条件要求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四品一械”黑窝点、黑作坊,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跨辖区的大案要案,由市食品、药品稽查分局负责查处。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案产品需要检验的统一送市食品药检所进行检验,买样及检验经费由各区县局承担。
(三)检查督导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分级检查专项整治行动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市局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分阶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将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品质西安建设、服务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食品药监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汲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意识,把开展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落实好。各区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迅速安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目标任务、整治内容、执法保障等落实到位,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务必抓出成效,为推动我市追赶超越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关注度。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报道和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解读政策措施,宣传工作成效,树立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赢得广大群众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支持。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件件有落实。畅通投诉举报途径,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12331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和咨询渠道,落实值守责任,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迅速处置,做到件件有落实。
(四)加强稽查,严查违法案件。要把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工作的有力抓手和衡量专项整治行动成效的标尺,加大抽检工作力度,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通过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件,对违法分子形成有力威慑,进一步树立执法威信。
(五)强化监管,消除隐患。要进行拉网排查,不留死角,及时堵塞漏洞,消除监管盲点和风险隐患,有效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切实加大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工作力度,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要监督并帮助生产经营者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和根源,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对发现的潜在风险问题,要停产停业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六)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信息报告日报制度,各区县局务必每天12时前将本单位前一天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附件1)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案要案按附件2要求随时报送,并按照工作步骤定期总结报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市局专项整治行动各工作小组实行信息报告周报制度,务必于每周四上午12时前报送本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违法案件汇总表(附件3)和相关工作资料务必于7月3日前报送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刘群亮、干斌、罗希
电话(传真):88213496 88212597 882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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