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5-02-06 | 生效日期 | 2015-02-0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xjda.gov.cn/WS01/CL0117/16615.html |
伊犁哈萨哈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春节临近,为加强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的质量安全监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白酒生产企业和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包括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要检查企业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销售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保证产品可追溯。二是检查企业原辅料进厂查验情况。进厂和使用原辅料前必须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储存和使用。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三是检查是否在白酒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必须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四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依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五是检查企业销售记录情况。企业是否如实对销售情况进行了记录。
二、加大对散装白酒经营单位(含流通、餐饮)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摸清散装白酒经营者底数,全面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二是要求散装白酒经营者严格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储存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购进及销售散装白酒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三是检查散装白酒经营者使用的包装容器情况。其使用的容器、包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散装白酒的容器或包装上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如实标明散装白酒的相关信息。四是对检查中发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发现销售无“QS”标识、擅自分装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白酒一律下架退市,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加大对白酒小作坊的打击力度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进行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白酒生产小作坊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决予以取缔。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白酒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加工、无证无照经营和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等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发生。
请于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部门分别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报表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环节
联 系 人:刘岳强
联系电话:0991-2631252(兼传真)
电子邮箱:xjspjgc@sohu.com
食品流通消费环节
联 系 人:刘琪
联系电话:0991-2610893
电子邮箱:xjfda2006@126.com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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