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巴食安办〔2016〕2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
巴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巴食安办〔2016〕25号 |
发布日期 | 2016-10-1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bz-fda.gov.cn/content.php?id=7332 |
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食安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社会治理体系,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先行先试、分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目标任务
通过在食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创新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广模式,形成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提高消费者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为研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积累经验。
三、试点范围
全市重点参保试点对象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肉制品、食用油、酒类、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软饮料、糕点等企业;经营环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学校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入网食品经营单位等;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和领域。
四、承保机构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化运作机制。
五、试点内容
(一)研发保险产品。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为基础,在试点领域根据不同企业性质适用对应条款,同时收集市场最新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以简便操作为原则,陆续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创新产品,厘定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完善运作机制。建立由市食安办、巴中市金融办等部门积极参与、承保机构全力实施的运行机制。市、县(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保。承保机构全力做好试点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承保、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推进服务创新。试点承保机构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体系,探索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不断创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制度。要积极开展专题知识讲座,举办产品推广活动,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
(四)强化危机处置。试点承保机构要建立“食责险绿色理赔通道”,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类案件实行高效优先赔付。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损失事故,试点承保机构要在第一时间支付或预付赔款,最大限度地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六、实施步骤
试点期限从2016年10月起至2017年12月止。
(一)启动阶段(2016年10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全市食品产业状况及风险程度,确定在部分县(区)、部分重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先行试点。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8月)。在全市范围大力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适时召开巴中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推进会,承保机构做好业务咨询、产品宣传、承保方案推介,开展保险签约及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于2017年上半年完成首批试点承保工作。在试点实施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方案,逐步扩大试点领域和试点范围,为试点工作的总结推广奠定基础。
(三)总结阶段(2017年9月--12月)。市食安办与承保机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参保企业(单位)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推广措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巴中市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食安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确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服务。试点承保机构要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组织管理、专户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工作,规范保险运行程序,简化投保和理赔手续,方便企业和消费者。要组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专业团队,对试点工作实行专业化运作,做好保险服务。要适时回访参保企业,帮助参保企业开展风险研究分析,加强风险控制和防灾防损。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做好快速理赔、紧急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做好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举办讲座、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多种形式,组织引导参保企业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宣传试点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扩大责任保险试点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四)认真总结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送和汇总分析相关数据、案例,对保险数据进行测算,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保险产品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逐步完善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巴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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