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7〕7号)
为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维护春节期间食品安全,营造安全祥和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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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内食药监食流〔2017〕7号) |
发布日期 | 2017-01-06 | 生效日期 | 2017-01-06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6520.html |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销售行为,维护春节期间食品安全,营造安全祥和的食品市场消费环境,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春节期间食品市场安全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春节期间食品市场安全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任务、责任和要求突出节日食品特点,精心组织,以监督抽检和行政检查为主要手段,结合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和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点场所,迅速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工作,督促销售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全面规范本地区食品市场销售秩序。
二、加强重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一)确定重点区域
请各盟市按照日常监管实际情况确定本盟市的重点区域,将城乡结合部、农村牧区列为重点严管区域,集中力量开展突击性检查,加大对违法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
(二)明确重点品种
针对春节期间消费特点,重点监督检查节日期间集中、大量进入我区市场的外埠食品,严防不合格食品流向餐桌。将肉及肉制品、酒类、粮食及制品、禽蛋及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油、冷冻水饺、元宵汤圆、调味品、豆制品、饮料、糕点、水产品、桶装水、火锅食品、民俗特产食品、炒货及坚果食品、保健食品等列为重点品种。
(三)设定重点场所
将本地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农贸(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旅游景区、展销促销会、开办宣传保健食品的会议和讲座场所以及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员聚集地开设的超市、食品店、小摊点列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以问题为导向开展监督检查
要针对食品销售企业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开展监督检查,推动食品销售者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做好春节期间保健食品消费宣传推广,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选购保健食品。
(一)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各类型食品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小商店、专卖店(代销点)、小摊点等销售场所的证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齐全,食品销售者证照与牌匾、字号与销售范围是否相符,许可复查制度、产品可追溯制度是否落实;
2.食品销售者对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承诺等制度是否落实;
3.中大型食品销售企业是否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等制度;
4.食品销售企业是否针对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提供整改报告等材料。
(二)对销售行为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是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食品销售经营者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6〕184号)要求,积极落实《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标准》的相关责任;
2.是否存在销售有毒有害、过期、“五无”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3.食品销售者对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生产厂家标识标签的规定条件运输、贮存和销售,是否存在将冷藏条件下的临期产品以促销的方式脱冷销售,或推向街边无冷藏冷冻设备的小摊贩的行为;
4.食品销售者是否按照国家《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标准开展自查,对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下架、退市,是否建立退市、销毁、货运记录(含声像资料),并做到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过程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6.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6.食品销售批发企业是否统一使用进销货凭证(一票通);
7.食品销售企业是否制作、张贴《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公示栏》,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企业整改情况等信息进行公示。
四、实行“靶向式”监督抽检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可能依托本地已建成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或委托送检方法,采取定地点、定主体、定样品、定检测项目的“靶向式”监督抽检。利用已配备到位的快速检测设备,对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食品进行初步筛查,有针对性地集中查找、发现最小单位的不合格食品,堵塞食品安全风险漏洞,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各盟市局要结合实际,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率高的产品,自行确定抽检重点类别和批次(每个盟市局不低于40个批次),也可参照《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明细表》(见附件1)确定,同时要提高监督抽检的覆盖率和问题产品的发现率。
(三)监督抽检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有“靶向”性地进行目标抽样,邮寄送检。监督抽检结果及核查处置结果要统一录入“四品一械”信息系统,监督抽检经费已下拨至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四)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将信息公开作为防范食品安全的有效执法手段之一,加大监管信息公开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或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开监管过程中的食品信息。对春节食品的抽检结果,要在2017年1月26日前向社会公示,主动引导社会舆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通过信息公开有效提升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提高合法销售者的社会诚信度。
(五)要突出监督抽检工作的时效性,及时完成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的后处理工作,及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全面清理库存的不合格食品,严防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要强化地区间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对涉及生产企业和其他地区市场销售的,要及时向相关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做到信息共享、行动一致、处置彻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防范工作,开展群防群治,鼓励人民群众特别是食品销售企业员工对企业违法销售行为进行举报。要认真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实现社会共治格局。
(七)切实强化督查督导,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督导工作,加强一线执法人员“规范化检查”的监督指导,把“四有两责”要求落到实处。自治区局将适时对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根据国家总局要求,请各盟市局于2017年1月20日前将开展春节期间食品监督检查的阶段性工作小结和本地区监督抽检初步结果报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请于2月25日前将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表报自治区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同时将监督抽检总结(含信息公示情况)报自治区局综合处。
联系人:赵玉杰(食品流通监管处)0471—4507139;
邮 箱:nmsltc@163.com,
联系人:靳志敏(综合处)0471—4507131;
邮 箱:nmgsab@126.com。
附件:1. 附件1 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明细表.xlsx
2. 附件2 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xlsx
3. 附件3 2017年春节期间食品销售环节督抽检结果统计表.xlsx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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