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发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发布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京食药监〔2016〕39号 |
发布日期 | 2016-12-05 | 生效日期 | 2016-12-0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380861/index.html |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结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和北京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行政许可及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落实要求
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整合调整工作,加强沟通合作,密切配合。
从即日起,取消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许可,统一监管。各区卫生计生部门停止上述4类场所卫生许可申请的受理,已受理的,停止审批;已经发证的,进行注销。
二、严格标准,做好衔接
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条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一定的重合交叉,对现有卫生许可条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条件,如场所、制度、人员、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中已基本涵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要求,对上述4类场所认真进行现场审查,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餐饮服务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改进监管方式,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抽查检查”有机结合,实现监管主体全覆盖;建立信用体系,强化风险防控,根据经营食品种类风险程度和信用记录等实施分级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以食品安全自查为基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保障食品可追溯;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及时纠正和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饮食安全。
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上述4类餐饮服务场所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四、密切配合,确保落实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力争全面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同时要加强宣传,提高媒体、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公众对许可整合调整工作的知晓度。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将对各区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对整合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刘国斌,联系电话:83978736;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杜红,联系电话:83970620。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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