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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16〕2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安徽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6〕24号
发布日期 2016-06-13 生效日期 2016-06-13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xxgk.ah.gov.cn/UserData/DocHtml/731/2016/6/29/592967005031.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安徽省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加强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全面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等会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尽快出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负责)适时启动修订《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省农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制订《安徽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安徽省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订《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标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等制度,研究制订《食用农产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标准》《食品销售风险分级评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法制办负责)适时修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和程序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负责)
 
  二、加大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力度
 
  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生产过程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试点,推广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开展禁限用农药、“两鱼两药”(鳜鱼、乌鳢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瘦肉精”、生鲜乳等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屠宰病死猪、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三园两场”(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创建力度,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省农委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保护,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省农委、省环保厅负责)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加快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省食安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等会同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继续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省商务厅、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农委负责)
 
  三、开展重点治理行动
 
  制订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监管措施清单。抓好婴幼儿配方乳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调味面制品、豆制品、食用植物油、蜂蜜产品、食品添加剂、清真食品等重点食品的监管和综合整治。继续加强“一非两超”(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等问题治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开展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推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巩固校园及其周边劣质小食品专项整治成果,规范互联网食品经营管理。加强重大节假日、中高考等重点时段,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重点单位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推进小餐饮示范街创建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负责)开展食品经营突出共性问题和水产品专项整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等负责)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商务厅等负责)开展打击冷冻肉品走私集中行动。(合肥海关、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
 
  全面推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定出台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和配套评定标准,建立风险因素评定、风险等级分类、监管强度分级的风险分级监管模式,建设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数据库,按照标准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首次风险分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风险监测信息通报机制,科学开展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统筹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突出抽检监测的靶向性,强化对抽检监测工作的督查考核。(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制定省级例行监测计划,扩大监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强化结果利用,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调查工作。(省农委负责)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样品抽检采用全程录像和地理定位等信息技术,确保样品扦取真实、准确;强化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着力推进重金属、真菌毒素现场快速检测试点。(省粮食局负责)强化对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推动突发事件网络报告系统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和敏感舆情的核查处置,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等负责)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守法经营,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岗位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继续推进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建立肉类、蔬菜、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产品追溯体系。(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负责)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工程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和监管责任意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落实食品安全“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深入推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分级分类综合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徽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强化刑事责任追究,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盐务管理局等负责)实施检打联动,继续开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省检察院、省高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负责)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部门间、区域间案件移送、督查督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盐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等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推动各级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力量。(省公安厅、省编办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民生工程,依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技推广机构),以完善快速检测手段为重点,加强乡镇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制订食品安全工程实施办法和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方案,推进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食品检验室、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室建设。(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推进区域性县级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系统建设,完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开发建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建设,推进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享。(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负责)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培训管理,健全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逐步实现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员、检测员全部持证上岗。(省食安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继续开展大规模、多层次、多渠道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培训,加大检验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等各类人员培训力度。(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基层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监管痕迹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八、落实属地管理和监管责任
 
  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适时制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省食安办、省农委、省综治办、省编办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开展考评。(省食安办会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以省市县乡四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为依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压实监管责任到人、到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继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开展首批食品药品安全城市评估验收,启动第二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争创国家级食品安全城市,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省食安办、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负责)
 
  九、推动社会共治
 
  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江淮行、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省食安委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体系和监督制度,大力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平台、“吹哨人”制度作用,拓宽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管渠道。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力度,权威发布监督抽检、核查结果和案件查处等监管信息,加强信息发布后政策解读及舆情监测。(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发挥政务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的宣传阵地作用,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加强媒体交流合作,正面引导舆论,减少恶意炒作,营造社会共治的浓厚氛围。(省食安办、省委宣传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巩固深化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等精神,保持设区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专业性、权威性。(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第100号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省编办、省食安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依法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省农委、省编办负责)出台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指导意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推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全面深化“六统一”,夯实监管基础。(省食安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编办负责)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牵头抓总的作用,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等方面职责,健全部门间、地区间信息通报和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省食安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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