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公告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发布单位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2016-06-06 | 生效日期 | 2016-06-06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scfda.gov.cn/CL2434/114075.html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通告》有关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非法添加、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一、治理重点
保健食品、配制酒(主要是含中药材成分的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二、治理内容
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等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问题。
三、治理要求
(一)企业自查自纠。一是自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添加药物、非法宣传功效的行为;二是自查在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中存在的非法宣传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三是自查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产品功效、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四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并召回非法产品、修改产品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撤销非法违规广告等措施进行整改纠正,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提交所在地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和抽样送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重点检验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中非法添加药物(如西布曲明、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他达那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等指标)的行为。
(三)问题产品和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布。自查、检查和抽检中发现问题的保健食品、配制酒、玛咖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执行产品召回和下架措施的问题产品名单,向消费者说明召回和下架原因,并发布消费风险提示。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企业对问题产品召回、下架措施的执行,对召回、下架不到位、走过场的,要予以从严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