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的通告(内食药监通告〔2015〕17号)

核心提示: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行为,不断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现予以公布,凡列入目录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在内蒙古自治区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通告〔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15-12-28 生效日期 2015-12-2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findPublicInfoById24600.html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行为,不断加强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现予以公布,凡列入目录内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在内蒙古自治区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
 
  食品品种目录(第一版)
 
  1.乳粉、炼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
 
  2.含乳固态成型制品;
 
  3.婴幼儿配方食品;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5.特殊膳食食品;
 
  6.保健食品;
 
  7.新食品原料;
 
  8.大米;
 
  9.酱油;
 
  10.食醋;
 
  11.味精;
 
  12.碳酸饮料;
 
  13.包装饮用水;
 
  14.蜂蜜;
 
  15.花粉;
 
  16.方便面;
 
  17.罐头;
 
  18.食糖;
 
  19.淀粉糖;
 
  20.冷冻饮品;
 
  21.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配制酒;
 
  22.食品添加剂。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