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蚌食药监食流秘〔2015〕7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蚌食药监食流秘〔2015〕75号 |
发布日期 | 2015-09-25 | 生效日期 | 2015-09-2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bb.ada.gov.cn/wjtz/article.jsp?articleId=603006850 |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有效预防食源性疾病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餐饮具使用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餐饮单位餐饮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餐饮具直接接触入口食品,是食品危害因素交叉污染和疾病传播的媒介,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用餐,容易引发食源性疾病或引起食物中毒。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各环节监管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内部管理制度,常抓不懈,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积极开展餐饮单位餐饮具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一)加强餐饮单位设施设备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标准,严查餐饮单位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用途标识是否明显、是否能够正常运转、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池是否与蔬菜、肉类清洗池混用。特别是不具备消毒条件餐饮单位、饮食摊点和夜市大排档等要使用一次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二)加强对自消毒餐饮具使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积极开展餐饮具消毒专项整治,全面指导和规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自消毒餐饮具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将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落实到位。对使用未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按规定清洗消毒和贮存餐饮具、不维护维修消毒设施设备、洗消保洁设备设施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强化对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的监督检查。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掌握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情况,加大对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餐饮单位使用无索证索票(工商营业执照、卫生学评价报告)的集中消毒餐具,首次发现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现时,要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封口不严等现象及时向卫生部门反映,严防不合格餐饮具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四)严格一次性餐饮具的监管。各单位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货台账记录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加强对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盒、一次性纸杯、餐饮用纸巾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力度,确保这些产品来自正规厂家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加大餐饮具的监督抽检力度。各县区局要联合卫生部门,积极组织开展餐饮具消毒监督抽检工作,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力度,特别是承办宴席的大中型酒店、承接宴席的流动餐车、家庭自办宴席和集市食品摊点要适时进行抽检。充分利用食品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餐饮具,以提高监督抽检工作效率。对使用抽检不合格餐饮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货检查和验收记录,发现包装破裂、封口不严、产品污染等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加强对餐饮具使用的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餐饮具安全使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及餐饮具使用科普知识,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使广大消费者更好地行使监督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餐饮具消毒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饮食安全的良好氛围。
请各单位于2015年12月28日前将餐饮具监管工作总结报市局食品流通餐饮监管科。联系人:戚仁江,联系电话(传真):0552-3015781,电子邮箱:64838008@qq.com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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