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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食品药品“四查”行动方案的通知(娄食药监发〔2015〕45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现将《全市食品药品“四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娄食药监发〔2015〕45号
发布日期 2015-07-0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yjj.hnloudi.gov.cn/xxgk_2232/gzdt/tzgg/201507/t20150714_214032.html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食品药品“四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7日
 
  全市食品药品“四查”行动方案
 
  为全面摸清监管底数,深入排查风险隐患,认真治理突出问题,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总局、省局统一安排和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市局决定今年下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药品主体大普查、风险大排查、执法大检查、问题大清查行动(以下简称“四查”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四查”行动,全面摸清我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基本建立覆盖“四品一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基础数据库,广泛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分级分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清单,整顿和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做到“监管底子清、风险情况明、问题发现准、防范处置早”,为全面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提供坚实保障。
 
  二、“四查”范围
 
  1.持证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主体。
 
  2.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但有固定住所(门店、厂房、车间、仓库)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含小作坊)和流通、餐饮经营(不含小摊贩)主体。
 
  3.药品生产、经营(含小诊所)主体,医疗机构制剂单位。
 
  4.化妆品生产、经营主体。
 
  5.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主体。
 
  三、“四查”内容
 
  (一)主体大普查。全面调查纳入“四查”范围的生产经营主体,填写普查记录表,录入和审核普查数据,核对和清理现有冗余数据,建立和完善全市食品药品基础数据库。“四查”范围第三项中的非法主体不列入基础数据库管理。
 
  (二)风险大排查。在“四查”行动过程中,全面排查和发现风险隐患,分级分类建立风险清单,标识风险级别,及时掌握和处置多发易发、影响面广、危害较大的突出风险,有效防范源发性、系统性、区域性、群体性的风险。
 
  (三)执法大检查。在普查过程中同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坚持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整顿与规范并重,向食品药品主体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指导企业改善条件、完善管理,帮助企业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一批重大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一批制假售假窝点,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
 
  (四)问题大清查。针对“四查”行动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分门别类逐一制定整治计划,依法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整改责任,跟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确保整改不落实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7月中旬以前)
 
  1.认真制定方案。各县市区局(分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重点细化完善三个方面:一是制定网格划分方案。按照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的要求,以乡镇(街道)或基层监管所所辖区域为单位,将监管范围分区划片,形成网格,把“四查”行动任务包干到岗、责任到人,不留缝隙和真空。二是制定工作进度计划。各地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倒排时间表,拟订任务书,按时按质完成“四查”工作任务。三是制定具体行动预案。各地要充分预计开展“四查”行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前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确保“四查”行动依法依规、平稳有序推进。
 
  2.广泛动员部署。市局将于7月中旬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四查”工作,同时举办“四查”工作业务培训班。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在7月下旬以前召开动员部署暨培训会议,举办1场启动仪式、召开1场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并注重全程加强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新机构、新职能、新作为、新成效,扩大影响,树立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精心筹划准备。省局将结合建立基础数据库,导入现有药械保化生产经营主体、工商部门食品流通主体、质监部门食品生产主体、商务部门酒类主体等数据,开发“四查”行动简易录入审核软件,于7月中旬市局召开动员培训会前分发给各县市区局(分局)。各地要参考本方案所附的普查记录表和现场检查记录表样式,印制相关表格资料或管理台帐,准备“四查”行动所需的数据录入设备和文书打印设备,为顺利开展“四查”行动提供基本保障。
 
  (二)集中行动阶段(7月中旬至10月底)
 
  1.人员入户、数据入库。对纳入“四查”范围内的生产经营主体实行100%入户普查,完整填写纸质普查记录表,及时录入“四查”行动简易软件系统,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台帐档案。也可携带电脑或通过手机在“四查”行动简易软件系统直接操作。入户普查时原则上要通过手机定位记录主体经纬度,一并建立完善食品药品主体地理信息系统。
 
  2.集中检查、集中执法。在入户普查时同步对生产经营主体实行100%全覆盖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本方案附件2为参考表式,具体内容以市局相关业务科室最终要求为准,各地可结合实际修改)。现场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实施检查机关留存建档,一份交被检查单位留存备查。现场检查记录表必须扫描或照相输入“四查”行动简易软件系统。要将群众投诉举报多、抽检监测发现问题频次高、潜在风险隐患比较大的企业和现场检查记录表列出的关键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去年以来抽检监测中发现有不合格及问题产品的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重点核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填写风险清单(本方案附件3为参考表式),拟订风险等级,分门别类依法进行处置。需要补办证件的,现场指导其办理证件;需要责令改正的,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该立案的依法立案查处,该取缔的依法坚决取缔,该移送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发现重大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市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或提前介入,坚决严惩主观故意和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涉及跨部门跨区域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通报,同时抄报市局。
 
  3.统一换证、统一标识。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安排,对持证的食品流通、餐饮经营主体统一换发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四品一械”经营门店统一张贴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公示牌,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管机关名称标识、监管责任人员、投诉举报电话、食品药品安全承诺等。公示牌样式市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份)
 
  各地对集中行动阶段发现的问题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整改落实到位,对已经改正到位的及时掌握记载并录入“四查”行动简易软件系统;对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的到期进行回访,区分不同情况进一步处理到位。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层层组织对“四查”行动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做到“六查六看”:一是查普查记录表,看普查检查是否全部入户;二是查基础数据库,看主体数据是否准确录入;三是查风险清单,看风险隐患是否全面排查;四是查回访记录,看重点问题是否整改落实;五是查办案记录,看案件线索是否依法查办;六是查经营门店,看监管信息公示牌是否全面张贴。市局将把“四查”行动纳入今年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督查验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重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四查”行动是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食药监部门承接履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能的重要标志,是新常态下实行最严格覆盖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探索,是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守住“三条”底线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四查”行动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把“四查”行动作为今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四查”行动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牵头,综合科、行政审批科、食品生产监管科、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食品监管科、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药品生产监管科、药品流通监管科、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支队、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县市区局(分局)也要明确牵头股室,安排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如期扎实推进。各县市区局(分局)“四查”行动牵头股室及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号请于7月20日前报邮箱sjbgs8387600@163.com。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基本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四查”行动的入户普查检查和基础数据入库工作由基层监管人员负责,严格实行网格监管责任制;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单位等主体的入户普查和现场检查按照各地事权划分由县市区局(分局)负责。各业务条线要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组织细化完善“四查”行动的方案预案、文书表格、软件台帐,及时答复基层请示的有关具体问题,依法处置基层报告的有关重大情况。市局有关业务科室要围绕督导“四查”行动,至少深入各县市区开展一轮飞行检查,不定期进行督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掌握真实情况,推动工作开展。全市各级食药监局要加强督促检查,掌握进展情况,交流典型经验,通报后进单位,确保“四查”行动全覆盖、有实效。
 
  (四)注重统筹衔接。各地要充分考虑上半年“四小”整规与下半年“四查”行动的有序衔接,有关小作坊、小食品经营店、小诊所、小药店入户普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可提前安排在“四小”整规中开展,合并减少检查次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监管人员工作量。与此同时,要将“四查”行动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与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结合起来,与抽检监测核查处置结合起来,与案件查办结合起来,与整章建制结合起来,力求在“四查”行动中化解一批风险隐患,取缔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基本建立全系统基础数据库、主体底数台帐和监管信息公示标识,夯实深化食品药品监管改革创新的基础。
 
  (五)及时报送信息。市局各业务科室和县市区局(分局)“四查”行动牵头股室要确定一名信息数据统计员加强数据统计和情况综合,集中行动开始后请于每月4日前报送“四查”行动情况统计表到市局信息中心,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度、典型案例、经验做法等信息到市局办公室;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写出总结材料,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于11月5日前报市局办公室。市局信息中心每月6日前将“四查”行动情况汇总统计后报送给市局办公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办公室:屈高峰,15707387667
 
  2.综合科:毛中和,13607389472
 
  3.行政审批科:黄海明,15173843252
 
  4.食品生产监管科:王海萍,13786879278
 
  5.食品流通监管科:刘新晖,13875431867
 
  6.餐饮食品监管科:罗碧兰,13517389495
 
  7.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张萍,13507386076
 
  8.药品生产监管科:李琼,13707381118
 
  9.药品流通监管科:谢文隽,18073833030
 
  10.医疗器械监管科:肖涛,13873836138
 
  11.稽查支队:刘建军,13507384359
 
  12.信息中心:刘茜,13574515887
 
  附件:1.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普查记录表
 
  2.   食品药品“四查”行动现场检查记录表(参考格式)
 
  3.   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清单(参考格式)
 
  4.   食品药品“四查”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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