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国家工商总局
核心提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低度发酵酒广告发布的规范意见
发布单位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工商广字(1999)第334号 |
发布日期 | 1999-12-30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saic.gov.cn/zcfg/xzgzjgfxwj/199912/t19991230_46202.html |
国家轻工业局:
你局《关于请取消低度发酵酒广告限制的函》(国轻行生(1999)153号)收悉。为与我国酿酒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方针相适应,引导酒类消费向低度、营养、安全的方向转变,经研究,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低度发酵酒(葡萄酒、水果酒、黄酒等)的广告不再实行发布数量、时间、版面的限制。
二、发布低度发酵酒广告,仍应遵守《广告法》、《酒类广告管理办法》(除第九条以外)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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