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的通知(深食药〔2015〕8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心提示:
根据《市编办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过渡期酒类批发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合并办法意见的复函》(深编办函[2014]452号)有关规定,我市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市编办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过渡期酒类批发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合并办法意见的复函》(深编办函[2014]452号)有关规定,我市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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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深食药〔2015〕88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28 | 生效日期 | 2015-06-01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zscjg.gov.cn/xxgk/qt/tzgg/spsc/201505/t20150529_2886971.htm |
各酒类批发企业:
根据《市编办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过渡期酒类批发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合并办法意见的复函》(深编办函[2014]452号)有关规定,我市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许可申请,取消《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
二、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如需经营“酒类批发”,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增加“酒类批发”项目即可。
三、“酒类批发”项目的增加和变更,在新办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中予以注明,不要求统一换证,原《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无变化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四、“酒类批发”许可项目请到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局食品流通许可窗口办理。
五、“酒类批发”中的酒类指预包装的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散装酒精饮料只核发零售许可,仍然属于食品流通许可中散装食品的特许经营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1.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2. 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表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8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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