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监管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传〔2015〕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104年食用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食药监电〔2015〕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食用油的质量安全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104年食用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食药监电〔2015〕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食用油的质量安全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辽食药监传〔2015〕3号 |
发布日期 | 2015-05-15 | 生效日期 | 2015-05-1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lnfda.gov.cn/CL0888/34605.html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104年食用油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食药监电〔2015〕5号)精神,为加强我省食用油的质量安全监管,现就进一步做好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是监督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省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酒类、饮用水、植物油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5〕9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食用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同时要做好其它食用油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原料采购台账、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油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并对食品安全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要针对少数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使用发霉变质的花生原料导致黄曲霉毒素B1超标;烘炒过程温度、时间控制不当导致苯并[a]芘超标;浸出溶剂去除不彻底,或者不按实际加工方式或等级标识导致溶剂残留量超标等问题,要督促其落实相关质量控制责任,确保生产经营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是落实属地日常监管责任。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管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日常监管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2015年,要继续做好食用油抽检监测,抽检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2014年抽检出不合格样品的企业和小作坊,要全部进行定点抽检。要加大对中小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抽检频次。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时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是及时查办违法案件。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及时移交。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扩大违法案件线索来源,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是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抽检情况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执法结果和案件查处结果,要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对监管人员徇私枉法、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张家铭
联系电话:024-31602093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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