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聊食药监食生〔2015〕3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发布单位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聊食药监食生〔2015〕33号
发布日期 2015-03-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lcfda.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6340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市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管,推动小作坊健康发展,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小作坊定义:本意见所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产品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低风险、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制现售)的单位或个体。
 
  (二)指导思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小作坊监管工作坚持“从严监督、规范提升、打扶结合、保障安全”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促进小作坊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督促小作坊落实主体责任,逐步规范小作坊生产行为,鼓励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小作坊违法行为,取缔“黑作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小作坊应达到的基本条件
 
  小作坊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相关食品;同时,小作坊应建立下列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小作坊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以下简称原辅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建立原辅料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原辅料的名称、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二)出厂查验制度。小作坊应当建立出厂食品查验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查验结果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包装标识制度。小作坊生产的产品采用简单包装或散装,以适当形式明确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标签内容应当真实、清晰、易于识别。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小作坊业主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留有培训记录,新开业的小作坊应在登记前即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生产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管要求等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制度。
 
  三、具体措施
 
  在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应认真总结以往小作坊的监管经验,根据本地小作坊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进一步充实、完善、创新各项监管措施,继续强化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管。
 
  (一)实行登记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每年到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时应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见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产品标准等材料。小作坊要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并保证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其生产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小作坊不得接受企业及其他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实施登记的小作坊建立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记录登记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抽检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二)实行禁止生产品种制度。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高风险食品。高风险食品是指乳制品、酒类产品、饮料(含饮用水)、冷冻饮品、罐头类产品、预包装肉制品、果冻、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特殊人群的食品等产品。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产业传统、群众消费习惯、食品风险程度等情况,增加本辖区高风险食品品种,向社会公示,且报当地政府后实施。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小作坊监管的内容,对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重点检查生产单位基本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人员情况等。对不能满足基本条件要求的,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法处理。
 
  (四)产品检验。争取县(市、区)政府对食品抽检经费的支持力度,加强小作坊产品抽检工作。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把小作坊产品列入本级抽检计划,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小作坊进行抽检,抽检范围以与消费者密切相关、风险较大、易发生问题的产品为重点,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产品检验信息要及时公开。
 
  (五)公开承诺。小作坊生产者应当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不掺杂使假,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小作坊行政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为的,应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措施,督促小作坊进行整改;对于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应当责令小作坊经营者立即改正;对于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消除隐患。对于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切实落实小作坊各项监管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小作坊的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要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分解监管职责,发挥基层监管所力量,建立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责任制,强化督查指导,落实监管措施,并积极探索小作坊监管的新思路、新办法。
 
  (二)形成监管合力。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统一监管的优势,细化各类监管措施,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小作坊监管的无缝对接。要合理确定生产经营者的业态,要发挥媒体和社会的力量,形成对小作坊社会共治的局面。
 
  (三)加强督导指导。市局将加强对小作坊监管工作的督导,在政策制定、工作推进、责任落实等方面加大督导力度,推进小作坊整治工作的深入落实。对在小作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及时研究、及时出台解决方案。要发挥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小作坊监管的新思路、新举措。要强化示范带动,通过开展小作坊示范户、示范村活动,推进小作坊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于每季度末对小作坊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附件:1.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信息表
 
  2.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3.聊城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官网附件不能下]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