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业信息网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2015年昆明市两会及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2015年省、市两会即将召开,适逢春节临近,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通知精神,现就两会、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5-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kmfda.gov.cn/Article/12558.aspx

各县区、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2015年省、市两会即将召开,适逢春节临近,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通知精神,现就两会、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省、市两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对接待单位周边和重大活动场所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到指挥到人,责任到位,任务到人,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同时,针对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消费的特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梳理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措施到位。

  二、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单位要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热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一是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依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注重内部食品安全管理,细化事故处置方案,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经营和超能力供餐,严禁使用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来源不明等《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加工制作,严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上岗工作。

  二是要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尽早开展本辖区两会和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以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城乡结合部、各种群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区域;以节日期间正常营业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型以上餐馆、“年夜饭”供餐单位、旅游景区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沿线餐饮服务单位、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为重点单位;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凉菜等高风险食品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配送、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以酒类、肉类、乳制品、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米面制品、火锅食品、速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及时排查解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要针对两会和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特点,切实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要切实落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要加强对“两节”期间农村集体聚餐等活动的监督指导,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时机,广泛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维权意识、防范意识。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宣传教育,倡导守法诚信经营,牢固树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信用环境和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工作、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组织、新闻媒体、相关行业协会和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协管员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两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四、加强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

  各单位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意识,严格执行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要密切关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机制,提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响应,迅速采取妥善有效控制措施,组织事故调查,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危害;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投诉要迅速、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拒受。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尽快部署、认真实施,确保2015年两会和春节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总结请于2015年2月28日前报送至市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联 系 人:王钟毅

  联系电话:63969826

  电子邮箱:249838275@qq.com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6日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