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4〕193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核心提示: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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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郴政办函〔2014〕193号 |
发布日期 | 2014-10-15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czs.gov.cn/html/zwgk/fggw/govbanfile/czbh/content_484012.html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14〕79号)、《郴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郴政办发〔2014〕4号)、《郴州市商事登记许可审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协调监管、信用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对商事主体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市场监管体系,推行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责权对应原则。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实现审批与监管相统一、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厘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确保责任到位,实现监管效能的整体提升。
(三)多方联动原则。整合部门资源,优化执法力量;简政放权,积极试行职能部门为主、市场主体自律、社会组织参与的监管新模式,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四)协调统一原则。探索创新监管办法,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具体目标。
一是完善商事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设完善好包含商事登记信息共享管理系统、电子证照系统、商事主体协同监管系统、商事主体信息公示系统等内容的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与商事登记管理信息平台的一体化整合,达到信息共享,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二是构建“宽进严管”后续监管新模式。完善和落实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项目的审批许可部门后续市场监管暂行办法,搭建与改革相适应的“宽进严管”后续监管新模式。
四、实施步骤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动员安排部署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
(二)制度完善阶段(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底)。各职能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后续监管暂行办法,并于2014年10月24日报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审后(报送邮箱:czssgldxz@163.com ,联系电话:2877350、18973599077),由各职能部门下文实施。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4年11月)。各部门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出台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监管细则进行调整,及时反馈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信息推送顺畅。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4年12月)。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做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题考核,并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立市场监管专责工作小组,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专责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跟踪、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探索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对于行政审批事项,监管部门按行业管理分工确定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区域内的市场监管工作,拟定探索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暂行办法,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市工商局:负责建立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在商事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许可目录,参考各部门许可审批规范用语,告知商事主体办理相应行政审批的事项名称、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将商事主体登记信息通过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并在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各有关部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确保财政资金向市场监管倾斜。
市编办:负责牵头清理精简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制定出台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许可目录,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争议和问题。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协调解决各部门之间在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执法争议和问题。
市监察局:负责对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能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部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进行简化和优化,督促各部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开展网上审批,牵头组织市政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开展联合告知、联合预审工作,推动和探索联合并联审批工作。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市工商局建立和优化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负责做好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按照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协同开展好对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督查考核工作,履行督查职责。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信息系统必须增加完善与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连通的模块,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的功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将本部门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到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建立全市市场监管信息数据库,为后续市场监管提供信息服务。各部门要对上传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和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实行每天、每周或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各职能部门在制定的后续监管暂行办法中应就信息接收、处理、上传等工作明列下列内容:
明列本部门每周多少次登录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市场监管,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
明列本部门在提取基准信息后,多少时间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推送到基层分局或执法、监督单位;
明列基层分局或执法、监督单位,多少时间内按相关信息开展审批、监管工作,多少时间内将审批结果、监管记录等信息上传至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各职能部门自行设定信息目录范围,有责任确保上传信息真实、完整、不涉密;
明列本部门多少时间内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执法监管、行政审批等信息录入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和实时更新,可以是每天或每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
明列本部门多少时间内,开展一次部门相关数据比对工作,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进行及时汇整,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核查,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明列本部门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核查登记的与本部门监管直接相关联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多少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明列本部门对商事主体作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结果录入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和郴州市商事登记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期限。
(三)加强监管联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联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形成“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工作模式。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未办理营业执照和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最先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其他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从事后置许可事项经营的,由经营事项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依法应先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审批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前置许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已取得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前置许可部门予以配合。法律、法规对有关专门事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商事主体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查处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郴州市商事主体监管部门制定后续监管暂行办法职责分工
附件
郴州市商事主体监管部门制定后续市场
监管暂行办法职责分工
根据《郴州市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许可项目汇总目录》中关于本市商事主体许可部门及中央和省级垂管部门在郴分支机构、国家和省级审批部门对应的市(县市区)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现将各许可监管部门制定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许可项目后续监管暂行办法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发改委
1.农药生产(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
2.棉花加工
3.新建汽车、农用运输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二)市经信委
1.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生产设备技术进出口
2.供电(专营)
3.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
4.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传播视听节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三)市财政局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2.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
(四)市公安局
1.因私出入境中介
2.保安服务
3.公务用枪制造
4.弩的制造、销售及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5.旅馆特种行业许可
6.典当特种行业许可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五)市商务局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含境外就业中介服务)
2.典当经营许可
3.拍卖经营批准
4.鲜茧收购
5.酒类批发及零售
6.新建成品油炼油
7.成品油批发、仓储
8.成品油零售
9. 新建棉纺企业及棉纺纺纱项目
(六)市卫生局
1.供水(专营)卫生许可
2.设置单采血浆站许可
3.营利性医疗机构(含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4.娱乐场所卫生许可
5.旅馆卫生许可
6.公共场所经营卫生许可
(七)市安监局
1.烟花爆竹批发
2.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3.矿产资源开采安全生产许可
(八)市食药局
1.生产、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2.药品生产、经营
3.血液制品生产、经营
4.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5.餐饮服务经营(部分下放,保留市城区1000O以上的审批)
6.保健食品生产经营
(九)市文广新局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网上传播视听节目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4.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5.电影业
6.印刷经营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审批(部分下放,保留市辖区,县市自行审批)
7.音像制品经营
8.出版、进口经营、复制业务
9.报纸、期刊、图书批发
10.营业性演出(①该项包含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 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由文化部许可)
11.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十)市交通运输局
1.铁路运输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
(十一)市地方海事局
1.水路运输及服务
2.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
3.港口经营、港口理货
(十二)市运管处
1.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站场(包括客运站场和货运站场)经营
(十三)市质监局
1.计量器具制造、维修
2.食品生产、加工
3.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生产
4.设立认证机构
(十四)市环保局
1.娱乐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生产、销售、运输放射性物质
3.核出口
4.危险废物经营
(十五)市农业局
1.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种子进出口企业
3.生产转基因、经营农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种畜禽、水产苗种由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监管)
4.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
(十六)市畜牧兽医水产局
1.生产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2.种畜禽生产经营
3.兽药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生产
4.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5.其他饲料生产
(十七)市林业局
1.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种子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家林业部门法定的注册资本金额和种子进出口企业
3.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4.野生动物、植物经营
(十八)市教育局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十九)市国土资源局
1.矿产资源开采涉及采矿许可
(二十)市盐业局
1.食盐生产、经营
(二十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
1.燃气经营、燃气供应设施许可
(二十二)市农机局
1.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
(二十三)市残联
1.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十四)市工商局
1.食品流通经营
(二十五)市邮政管理局
1.快递、邮票品交易业务
(二十六)市文物管理处
1.文物商店
2.文物拍卖许可
(二十七)市消防支队
1.娱乐场所消防安全
(二十八)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1.旅行社设立
(二十九)市密码管理部门
1.商用密码产品(专营)
(三十)市人社局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三十一)市烟草专卖局
1.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
(三十二)市国税局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其他发票印制
(三十三)市地税局
1.其他发票印制
(三十四)长沙海关驻郴州办事处
1.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
2.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
(三十五)市物价局
1.价格评估机构
(三十六)市知识产权局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
(三十七)市房产局
1.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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