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公告
为杜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我局将持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
发布单位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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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暂无 |
发布日期 | 暂无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hifda.gov.cn/zwgk/tzgg/bjspgg/201410/t20141029_1435244.html |
为杜绝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我局将持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切实履行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整改危及产品安全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禁以下行为:
(一)企业未经许可生产或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二)生产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三)擅自改变工艺和配方生产保健食品;
(四)生产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的保健食品;
(五)在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西地拉非等药物;
(六)在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双胍类、噻唑烷酮类等药物;
(七)在改善睡眠类保健食品中添加苯二氮卓等药物;
(八)在保健酒中添加塑化剂;
(九)使用未经检验、过期原料和禁用物质生产保健食品;
(十)超限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保健食品;
(十一)生产标签标识与批准证书内容不符的保健食品;
(十二)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经营资格审查销售保健食品;
(二)从非法渠道购进保健食品;
(三)批发企业销售给无资质的经营企业;
(四)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五)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保健食品;
(六)经营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七)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
(八)将非保健食品以保健食品名义向消费者推销、欺骗、误导消费者;
(九)以专家、患者名义,专题讲座、义诊及免费赠送等形式夸大宣传、推销保健食品;
(十)悬挂、张贴各类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十一)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四、以上行为将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扰乱社会秩序,一旦查实将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和鼓励公众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电话:12331。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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