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4〕36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现将《大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大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庆食药管发〔2014〕36号 |
发布日期 | 2014-07-02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dq.hljda.gov.cn/index.php?ac=article&at=read&did=629 |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大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2日
大庆市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包装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体系,按照201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和质量标示制度,扩大食品药品基层监管覆盖”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其所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可全程追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电子追溯系统为基础,实现食品来源可溯、流向可追、问题可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餐饮服务单位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了解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对食品安全追溯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包含: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食品企业证照管理、食品监管品种管理、食品采购记录及明细管理、食品原料使用记录明细管理、食品库存及明细管理、不良食品动态监管、通知下发与接收、报表分类管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应将餐饮服务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以进、销、存为手段,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大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工作。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查验并索取有效的供货方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如实记录供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生产批号、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每日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大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
第八条 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九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条 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第十一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二条 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五条 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第十七条 市局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餐饮服务经营者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日常监督、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行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落实属地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实地检查、网上核查等方式,每日对餐饮服务单位上传到大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平台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整理、报告。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行为的、未及时将食品进货信息录入大庆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追溯平台食品品种分类
序 号 |
品 种 |
分 类 |
1 |
肉制品 |
肉类制品、畜禽制品 |
2 |
粮食 |
大米、面粉 |
3 |
酒 |
白酒、啤酒、葡萄酒 |
4 |
调味品 |
酱油、食醋、食盐、鸡精、胡椒粉 |
5 |
食品添加剂 |
食用颗粒碱、小苏打 |
6 |
乳品 |
炼乳 |
7 |
食用油 |
食用油 |
8 |
饮料 |
饮料 |
9 |
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 |
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 |
10 |
果蔬 |
水果、蔬菜 |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