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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涵食药监〔2014〕1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莆田市涵江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核心提示:
为严厉打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虚假标注、夸大宣传、利用标签标识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涵江分局制定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发布关于印发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莆涵食药监〔2014〕18号
发布日期 2014-05-2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hjygzc.gov.cn/jfb/html/pydw/zd/qjdj/xgwj/2014-06-11/8608.html
机关各股(室)、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
 
  为严厉打击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虚假标注、夸大宣传、利用标签标识欺诈造假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市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涵江分局制定了《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9日
 
  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4号)和《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莆食药监食生〔2014〕3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重点
 
  结合我区实际,此次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四类产品、四类问题、五类对象。
 
  (一)重点产品
 
  一是标签标识问题多发、易发的重点食品,主要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饮料、代用茶及含茶制品、糕点、蜜饯、糖果、腐竹、其他食品等;二是委托加工食品;三是分装食品;四是在保健食品专卖店、药店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
 
  (二)重点问题
 
  一是标签标识不规范问题。主要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标识的内容漏标、少标、错标、不按规范标注,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等;二是利用标签标识造假。主要是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伪造冒用他人品牌或商标、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标识等;三是利用标签标识欺诈消费者。主要是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虚假标注食品配料、宣称食品或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恶意混同他人标签标识生产“山寨”食品或保健食品、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等。四是在销售环节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行为。主要包括在食品流通环节对预包装食品进行私自分装以及非法变更原包装标识信息等违法行为。
 
  (三)重点对象
 
  一是曾被投诉举报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标签标识问题的企业(附件3);二是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及分装食品的企业(附件4、5);三是公司名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或含有“健康”、“生物”、“科技”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附件6);四是乡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食品经营户;五是城乡结合部的保健食品专卖店和药店。(同时具有普通食品和药品或保健食品生产资质的生产企业也是重点对象,但我市无该类型生产企业)。
 
  二、实施步骤和检查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2014年5月30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我市“打两非治源头”和农村食品市场监管等专项工作安排,组织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企业,针对食品标签标识多发、易发的重点问题开展自查自纠。食品生产企业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以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标准,对生产的每款食品标签开展自查,重点自查标签标识是否存在标注不规范、虚假标识、夸大标识,宣传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使用引人误解、具欺骗性或暗示性的文字、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以及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涉嫌“山寨”食品包装标签等问题。食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食品的标签标识,并保证食品包装完好,按照标注的贮存条件存放和售卖食品,不得私自分装或改变商品销售包装标签。要主动开展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标签标识自查,重点查验进口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不准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或中文标签标识不规范的进口食品、保健食品。
 
  自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并及时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要立即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必要时通知下游经销商实施召回;食品销售者要对相关问题产品实施下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游生产销售企业。
 
  (二)多环节广泛收集违法线索(2014年6月12日前)
 
  各单位要集思广益、多措并举,多环节相互配合、多渠道开展违法线索的收集,提高后续监督检查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通过浏览企业官方网站、搜索企业网络发布的供货信息、广告等方式,收集企业涉嫌违法信息。二是通过淘宝网等网销平台、电商网站上浏览辖区企业网销食品情况,收集企业涉嫌违法信息。三是改革未到位之前,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保健食品专卖店、药店销售以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资质生产的(标注QS生产许可标志)、同时宣传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的产品的,要及时将线索通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开展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2014年11月13日前)
 
  各单位要对照企业自查情况及违法线索收集情况,以“四类产品、四类问题、五类对象”及涉嫌存在问题企业为检查重点,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辖区实际,参考省局梳理的食品标签标识检查重点要素表(附件1),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计划,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深入检查。其中,“五类对象”及涉嫌存在问题企业要全部检查。对检查时正处于停产状态的“五类对象”和涉嫌存在问题企业,要求其在恢复生产后,及时报告县级食品监管部门,并对其进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对食品生产企业,应重点通过核对企业生产许可资质、检查企业库存产品及标签、检查企业原辅料使用情况、调阅企业标签设计档案、浏览企业产品简介、宣传资料等方式,核查企业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应通过核对经营许可资质,检查食品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检查所售食品标签标识,对比查验库存和货架在售食品标签一致性,检查食品相关广告及宣传资料等方式,核查所售食品有无存在虚假标识、违规标注等问题。对保健食品专卖店、药店,要重点检查是否销售违规宣传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的食品和保健食品,未改革到位的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当地工商、质监等部门对相关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四)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各单位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对检查发现的标签标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是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二是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应及时责令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主动下架和召回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的相应生产经营资质;三是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部署
 
  各单位要结合我区“打两非治源头”食品安全专项行动部署,将标签标识专项检查作为其中的一项重点内容抓落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深入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与食品流通、保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检查相互配合,形成全链条闭环治理,严厉惩治标识欺诈、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有效规范标签标识管理。
 
  (二)健全机制,促进社会共治
 
  要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年度宣传教育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标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对标签标识的自主查验和管理能力,健全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核心的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研究分析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经营者改进食品标签标识,积极开展标签标识争议的协调及调解,并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和共治机制。
 
  (三)畅通渠道,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积极总结经验,结合“打两非治源头”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涵江分局相关科室报送相关信息。各单位应于2014年6月10日前向涵江区局食品股报送专项监督检查阶段性总结和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于2014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面总结和统计表。在专项监督检查开展过程中遇到问题的或有重大情况,请随时与分局相关科室联系。
 
  附件:1.食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要素表
 
  2.食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3.曾因标签标识问题被投诉举报的生产销售企业名单
 
  4.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食品企业的名单
 
  5.分装食品企业的名单
 
  6.企业名称涉及药品、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或含有“健康”、“生物”、“科技”等字样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官网附件没有】
 
  莆田市涵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9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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