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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 〔2014〕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株洲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现将《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发 〔2014〕8号
发布日期 2014-07-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zhuzhou.gov.cn/gk/gzwj/zfwj/zzsrmzfwj/260568.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株洲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社会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株洲经济社会长期平衡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目标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努力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远期目标
 
  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4.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中期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4.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8%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三)近期目标
 
  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3.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2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根据湖南省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认真做好全市水量分配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工作,编制好《株洲市水量分配方案》,将省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细化到各县市区,确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目标,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取用水达到或超过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积极参与长株潭地区水权交易试点,逐步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报告前或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有关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发改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建立水资源论证跟踪管理和后评估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镇已建或规划的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水除外),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申请,不予批准。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制度,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各县市区取水许可应及时登记入库。
 
  (四)强化取用水计划管理
 
  根据全市年度取水计划,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取水户,每年年底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从城市供水管网取水的非居民用水户,每年底前应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交用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用水户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
 
  (五)严格实行取用水计量
 
  要加强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取用水户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认真开展取用水户装表计量核查工作,全面推进取水装表计量,取水户装表计量率达100%,并建立定期抽检制度。建立非农业取水户取水在线监控系统。
 
  (六)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依法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各级政府及其负责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水资源费,所征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水资源的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健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制度,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八)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加强河流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强化应急调度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服从。
 
  (九)加大违法取水行为查处力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取水检查监督,依法查处无证取水、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超计划用水、未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维持正常的取水秩序。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继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将节水型社会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认真总结我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经验,全面完成《株洲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报告》的中长期目标任务,努力把株洲建成为“制度完备、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生态良好、发展科学”的节水型社会。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大力扶持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用水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工艺和技术,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禁止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三)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
 
  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适时出台合理的中水价格政策及政府扶持政策,引导、促进使用中水。
 
  (四)严格计划用水
 
  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用水户名单,建立用水管理档案并实行跟踪管理。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对重点用水单位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全过程的管理。对不按国家技术标准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周期检定、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
 
  (六)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器具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在机关、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宾馆、酒店等服务行业全面推行节水器具,在居民家庭引导使用节水器具,全面提高节水器具普及率。
 
  (七)加强农业节水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的先进种植、畜禽养殖和灌溉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完善农业节水工程体系,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八)加大工业节水力度
 
  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污水处理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限制高耗水、高污染型工业项目建设。
 
  (九)加强城镇市政供水设施节水改造
 
  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市政供水管网优化改造、老旧小区供水管网更新及“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到2015年全市城镇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到12%以下,市区老旧小区“一户一表”改造达到12万户。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认真做好水功能区日常管理工作
 
  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水功能区管理职责,将《株洲市水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株洲市水功能区划》,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
 
  (二)确定全市各水功能区纳污红线及年度限排总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和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目标,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达标。
 
  (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
 
  严格实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和审批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和管理。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对现状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设置论证,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和水环境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建立水功能区统一监测网络,实现对全市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县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加快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以及入河排污口的实时监控能力建设,发布水功能区水资源质量状况信息,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
 
  (六)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保护河道完整,维持河道合理流量和水位,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库健康评估,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市水务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和相关单位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牵头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把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关,对国家、省明令禁止的高耗水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为市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提供经费保障,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激励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省政府下达给株洲市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工业企业和单位实施排污总量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
 
  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控制工业用水增长,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要求优化工业结构。
 
  市农业局负责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控释肥料和高效低毒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
 
  市物价局负责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体系,实施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文地质勘查和评价;协同市水务局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规范监管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防止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对城市公共供水范围的用水户实施计划管理,建立用水管理档案,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审计制度;负责城乡生活污水规范处理处置工作,加快实施老城区雨污分离,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加强用水计量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进行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指导督促供水部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应急事件;负责城市供水第二水源、应急水源建设工作。
 
  市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参与组织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负责相关计量设施的检测与监督管理。
 
  市统计局负责及时提供考核所需的国民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规模企业名录等有关社会经济统计指标。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评估。
 
  (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将水资源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年确定年度目标和任务,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措施落实情况和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取用水、入河湖排污口、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控制断面、江河湖库水资源控制断面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
 
  (四)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立完善水功能区划机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机制和水资源安全协作机制,将水功能区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布局、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等要与水功能区划相协调,满足水功能区管理要求。
 
  (五)完善水资源管理机构队伍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人员选配、干部培训教育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相应的人力资源保障。
 
  (六)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入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实时监测监控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等给予重点支持。
 
  (七)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推进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等配套文件出台,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级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标签: 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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