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食流〔2014〕1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心提示:
全区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和大部分市县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已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做好食品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的通知。
全区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和大部分市县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已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做好食品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现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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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桂食药监食流〔2014〕1号 |
发布日期 | 2014-06-05 | 生效日期 | 2014-06-05 |
有效性状态 | 现行有效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ltjg/1530480.html |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区食品生产监管职能和大部分市县食品流通监管职能已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保持食品安全许可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切实做好食品相关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现将食品安全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一)各市、县局、各级技术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关于印发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2005〕33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对如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等国家有产业政策要求的食品生产许可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暂不下放到城区局,按现有政策执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
(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的选派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2号)要求认真执行;食品生产许可网上审评工作要根据区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要求发动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
(三)企业应从国家已经公布的发证检验机构中选择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不能随意更改报告内容和结论,如果企业对发证检验报告结论确实有异议的,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食品生产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委托检验,如确实因为检验设备昂贵和使用次数少等原因个别出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检验的,需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市、县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上报各类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二、有关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的精神做好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到位后,在国家新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继续按照工商部门发布执行的许可证审查发放程序和条件,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要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采取先证后照, 按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做法开展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职权划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全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不具体受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督查所辖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负责向市级机关申领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所依法对本辖区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把仓储场所作为重要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大中型超市、商场、批发户等有仓储场所的经营单位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时,应将仓储场所地址与销售场所地址一并核准在经营场所一栏中,同时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仓储场所的资料,仓储场所由许可机关负责现场核查。对原已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大中型超市、商场、批发户等有仓储场所的经营单位,其仓储场所未经现场核查的,经营者应当向许可机关申报,许可机关应当督促经营者申报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三、有关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餐饮服务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效率化。在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中,严把餐饮服务企业许可准入关,做到严格标准要求,严格办理程序,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要加强监管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行为,推进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进行现场审核。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人员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分类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审核验收,并填写《餐饮服务现场核查表》,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准的,坚决不予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必须做到场所选址合理、人员符合要求、硬件设施齐全、卫生条件达标、管理制度健全,确保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开办条件。
(三)取得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许可有效期内及时规范整改,并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第二类餐饮服务许可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再核发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许可档案,及时整理、分析辖区内学校食堂许可工作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同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合力推进学校食堂许可工作,切实提高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办证率,保障师生餐饮食品安全。
四、有关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各地要明确审核发放和管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许可证审核、发放、管理、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廉政建设等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许可证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许可数据库建设和许可相关信息通报,切实做好食品安全许可工作。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一是要做好食品安全许可证办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办理流程,保证办证工作方便、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三)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入食品生产经营户,认真讲解食品安全许可证的重要作用,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并遵守食品安全许可证相关管理制度。同时利用办证严格审查,把好食品安全关。逐户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予办理食品安全许可证,并依法予以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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