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食药监食综〔2014〕11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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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琼食药监食综〔2014〕11号 |
发布日期 | 2014-06-03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hifda.gov.cn/web/default/article_zxzx.jsp?articleId=32418 |
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安全监管,排查食物中毒风险隐患,防范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做好食物中毒防控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4〕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食品流通环节
1. 重点区域: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城市社区、旅游景区、校园周边、长途汽车客运站、机场、港口、码头。
2. 重点场所: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小食店。
3. 重点食品品种:乳制品、肉制品(熟食)、粮食制品、食用油、饮料(咖啡制品)、酒类、调味品和粽子、月饼等节日性特色明显的食品及儿童食品、老年食品、清真食品等食品。
4. 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无证经营食品行为;
(2)以有效防范微生物,特别是致病菌污染为着力点,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监督经营者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监督经营者严把食品进货关,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和义务;
(3)查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严格监督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经营条件销售、储存食品,及时清理包装破损、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5)其他重点违法行为。
(二)餐饮环节
1. 重点区域:繁华商业街区、车站铁路等交通枢纽周边、旅游景点景区等人群聚集较多地区。
2. 重点单位: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大型聚餐场所、农家乐及旅游团队接待单位、大排档、烧烤店等社会餐饮服务单位以及3年内发生过食物中毒事故或受到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的餐饮服务单位。
3. 重点食品品种:冷荤凉菜、裱花糕点、生食海产品、熟肉制品、自制饮品、自制火锅底料、自制调味料。
4. 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1)购进渠道。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2)验收和查验。餐饮服务单位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3)台账记录。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购进使用。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严防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
(5)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查看餐饮服务单位法人代表是否为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查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查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是否明确自身职责和事故应急处置执行情况。
(6)农村集体聚餐。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备案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厨师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将菜单、举办地点、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安全信息员应及时向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报告。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可视情况到现场进行指导,必要时可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三、专项整治措施
(一)加强抽检监测。各市县食药监局要严格落实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的201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对不合格品要举一反三,消除地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隐患。在海口等市县试点运行食品快检车巡回抽检,在大型超市、农贸市场、学校食堂开展快速检验。
(二)实行清单管理。对食品流通和餐饮环节的食品经营企业列出必须做和禁止做的行为清单,制作宣传图册,尤其加强对流通环节熟肉等重点品种经营的管理。
(三)开展日常巡查和案件查办。要严格落实食品经营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实行网格化责任区管理,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针对不同经营业态和经营场所的特点,提高日常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排查出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单位,要坚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经营,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查。要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四)强化群防群治,提高监管效能。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消费者投诉举报和媒体舆情反映的食品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督查督办,及时发现和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积极发挥社区(街道)、村委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积极鼓励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举报线索,兑现奖励。
(五)发动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各市县食药监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食物中毒防控知识的培训和宣教,要紧密结合往年辖区范围内的食物中毒典型案例,进行案例宣教,强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物中毒防控意识、知识和技能,使其做到防控意识强、防控点位准、防控手段专、防控效果好。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对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宣教。
(六)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处置中毒事件。各市县食药监局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演习演练,强化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补充应急处置物资,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有序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的食药监局,应按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事故发生、核查和处置信息上报至省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送省局。
(七)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对夏秋季易发、高发食物中毒的食品种类,有针对性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并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
(八)开展督查、督导。省局将视情况派出督查组对各市县开展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单位及时上报工作总结,于2014年10月10日前将工作汇总表和总结上报至省局食品综合协调处。
联 系 人:陈维高
联系电话:66832653
传 真:66832651
附件: 夏秋季食品经营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专项工作汇总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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