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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深加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

时间: 2023-02-21 来源: 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
为加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深加工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结合中山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进口深加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业务指引。
发布单位 暂无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未知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http://www.zs.gdciq.gov.cn/yfsj/sphzpjy/sphzpjy_jksp/201305/t20130510_22289.htm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深加工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山检验检疫局辖区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山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进口深加工食品涵盖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第三条  进口深加工食品的进口商经销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应当保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专业知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尽职尽责。
 
  入境前期准备(进口商自行准备)
 
  第四条 审核进口食品合法性:
 
  首次进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进口商应先按以下要求逐一对照审核产品:
 
  (一)检验检疫准入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深加工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
 
  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CIQ分类代码为050502**,05050203鱼油除外)、深加工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产品品种和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截至2012年5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政务公开网站(http://jckspaqj.aqsiq.gov.cn/zwgk/)。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见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zs.gdciq.gov.cn/)。
 
  (二)国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
 
  进口深加工动物食品(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除外),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的产品。注册的企业及产品名单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
 
  (http://www.cnca.gov.cn/rjwzcjgb/default.shtml)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目录见质检总局2012年73号公告,目前目录中仅包含肉类和水产品,其中,肉类制品已全面实施,水产品制品、乳品正逐步推进。
 
  (三)国家标准要求的符合性审核:
 
  1.进口商要求原产国生产厂商提供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料证明(含单一配方),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
 
  2.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
 
  3.进口商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
 
  4.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即目前暂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对照审核。
 
  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
 
  (四)风险预警审核:
 
  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发布属以上问题的进口食品风险预警通报,进口商应根据预警信息慎重考虑进口该国或该生产商的食品。预警信息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jcksphzpfxyj/)
 
  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允许入境。
 
  第五条 制作中文标签: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要求。
 
  (二)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以及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的相关要求。
 
  (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四)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中要求标签强制性标示的内容。
 
  (五)符合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关于实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六)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并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1.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2.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3.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7.贮存条件。
 
  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9.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10.“食品添加剂”字样。
 
  11.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12.对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应在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加强管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
 
  第六条  准备进口文件:
 
  进口商应当根据进口食品种类准备以下文件:
 
  (一)国外官方证书
 
  进口深加工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如国外官方卫生证书或自由销售证书等。
 
  以下5种进口食品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输出国家(地区)官方证书((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证书信息应与报检信息一致,并列明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一份证书原件原则上只能对应一份报检单。若官方证书未显示具体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须提供境外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1.进口乳制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对无法提供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官方卫生证书的进口乳制品,检验检疫机构将不接受报检。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卫生证书的样本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
 
  2.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和水产品(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除外)需提供经我国质检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
 
  3.对“检验检疫类别”有“P/Q”要求并且入境后需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食用植物油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4进口深加工燕窝制品必须提供经总局确认的输出国官方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上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截止2012年5月,总局尚未对任何国家或地区的输华燕窝及其制品证书予以确认。
 
  5.进口酒类产品必须提供原产地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证书(自由销售证明、官方卫生证书等)。
 
  (二)国内官方文件
 
  1.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2004年111号总局公告中列明取消的动植物产品除外),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深加工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03000090-1605909090、2008993100-2008993900、2103909000的水产品品种和即食的预包装深加工水产品)涉及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日本输华水产品、养殖水产品的,必须事先向广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报检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生乳及生乳制品也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3.保健(功能)食品、新资源食品等须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
 
  保健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转基因食品
 
  根据《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定,进境转基因植物产品必须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同时加贴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要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0号)规定。
 
  5.标示“有机”的进口食品,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7号令)的规定,对于报检时申报品名为“有机”或包装上有“有机”标识的进口食品,必须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国内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或者提供经国家认监委确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证书以及该国外认证机构的资质证明。见国家认监委网站(http://www.cnca.gov.cn/cnca/)。
 
  (三)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标签检验所需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按第五条要求制作的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官方或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及翻译件(英语以外小语种的翻译件需要作公证)。
 
  2.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六条)。需经外交途径确认的还需外交确认文件。
 
  特殊成分涵盖: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或者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等情况。
 
  3.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提供标签标示的原产国(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文件应有与该批进口食品相对应的有关信息,如产品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等信息。若标签标示“原瓶原装”等字样,每批必须提供可追溯性证明材料(材料上必须显示以上要求信息,且信息必须与该批进口产品对应)。进口食品外文标签上涉及年份、等级、灌装(包装)日期,其原产地证书上应清楚列明相关信息。
 
  4.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显示注册商标、品牌及其介绍内容的,应当提供国外生产商授权书,即授权该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中国大陆销售其产品的证明材料。
 
  5.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需提供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6.中文标签样张有标示营养标签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所列项目的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另自2013年1月1日起,进口预包装食品需标注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其中,进口乳制品必须提供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全项目检测报告(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全标签符合性检验)。
 
  进口保健品、特殊膳食(如进口婴幼儿配方米粉)等食品,必须提供标签标注的或该食品应有的营养素/生物活性物质符合性检测报告原件(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该索证要求每半年复核1次,检测报告必须为近3个月内的检测结果。
 
  7.进口巧克力及其制品的,需提供原产国生产厂商的工艺配方证明,并注明配方比例。(《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GB/T 19343-2003))
 
  8.进口预包装天然矿泉水需提供下列资料: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检测报告;氟含量检测报告(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9.进口预包装初榨橄榄油必须提供标签所标示的橄榄果实采摘年份、反式脂肪酸含量、包装日期等相关证明材料。
 
  10.进口蜂蜜、蜂制品类标签中强调活性度的,应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11.进口配制酒应提供原厂出具的配料表、工艺流程等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供资料,并更新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
 
  (四)进口的大包装食品还需准备如下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进口大包装的乳制品、白砂糖、食用油脂、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等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提供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标签内容符合第五条要求,以及提供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
 
  此外,进口散装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还应提供境内分装标签,以及境内分装企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每批核查原件,复印件存档)。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提交按照第五条第五点制作的中文标签和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六)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的食品需准备的文件:
 
  1.属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
 
  进料加工完全复出口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属入境展览的食品
 
  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展品应提供参展的证明及不供消费者食(使)用的书面保证。
 
  3.入境特殊用途食品
 
  属于测试样品及其制品、个人自用食品应提供其用途的详细说明,以及该进口食品及其制品不供消费者食(使)用、不作为贸易用途的书面保证。
 
  国外驻华使(领)馆自用食品应提供使(领)馆官方公函,或国内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除以上各条款要求提供资料外,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收货人)、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在货物进口前办理以下备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
 
  (一)进口收货人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具体操作详见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zs.gdciq.gov.cn/)的相关公告。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如实申报入境检验(受理部门:中山局本部检务科)
 
  第八条 入境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口食品报检时,除要求报检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相关单证外,还应根据产品情况要求报检人提供以下单证:(《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二条)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各进口食品种类所需证书/证明文件资料在本文第六条叙述,可供参考,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http://www.zs.gdciq.gov.cn/)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九条 申报注意事项:
 
  (一)品名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申报品名不得擅自更改。
 
  (二)如实填写《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明确货物存放仓库、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及执行标准,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所有进口食品报检时必须申明入境用途,一般情况下不得填报“其它”。若填报“其它”选项时,则应在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目里申明具体的入境用途。
 
  (四)进口食品报检时要求进口商及报检单位如实提供第六条列明的所需文件,并对所提交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五)所有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要求录入产品规格(即净含量)。
 
  (六)对于经标签检验备案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报检时要求录入标签备案号,并提交《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中外文标签样张。
 
  (七)进口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交《进口大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销售单元包装的中文标签,以及该批进口食品的外包装(含中文标签、生产日期)照片。
 
  (八)委托代理进口、需在卫生证书显示实际收货人的进口商,需提供三方协议书,并在报检特殊要求栏录入实际收货人名称。
 
  配合落实检验检疫
 
  (受理部门:中山局食品检验科)
 
  第十条 联系落实检验检疫:进口深加工食品在取得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进口食品收货人承诺书》上指定的监管场所,不准擅自调离指定场所;并在海关发行后20日内联系食品检验科落实施检事宜,进口货物未经检验检疫合格不准销售和使用。
 
  第十一条 标签备案: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经检验、标签格式版面及符合性检测结果判定合格后,由进口商提交标签备案材料,包括电子版及纸质版的标签图片、卫生证书附表信息及标签补录系统导出文件(具体操作详见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关于进口食品标签管理系统运行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11-04-27 ])。
 
  标签备案完成后,检验检疫业务部门将发给与产品相对应的标签备案凭条。
 
  第十二条 标签不合格处理: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责令进口商进行技术处理: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提交资料不齐全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进口商按要求进行标签整改后,需递交《标签整改审核申请报告》,报告应一一列明标签更改情况,并附上整改后的标签图片。整改后标签样张经审核合格的将予以标签备案,进口商按第十一条规定提交标签备案材料;技术处理后(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验机构将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标签备案后,进口商必须将整改后的备案标签逐一加贴在该批进口预包装食品销售包装物或容器上,并提交《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声明该批货物整改后的中文标签已全部加贴/印制。业务部门将实施监督检查,再出具卫生证书。
 
  第十三条 证书发放及后续处理:经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卫生证书后,进口食品方可销售使用。
 
  经检验检疫,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出具不合格的《卫生证书》及《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进口食品收货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进口食品的退运或销毁,并提交退运/销毁报告以及相关退运协议、发票和退关单、出口退税核销单,销毁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进口商完成技术处理后提交技术处理报告,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建立流向记录: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具体要求详见中山检验检疫局网站“关于做好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流向记录的通知”(http://www.zs.gdciq.gov.cn/info.do?infoId=4840)。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文涉及用语释义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深加工肉类制品是指以畜禽肉或其可食性副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有关工艺加工而成的生的或熟的肉类制品。
 
  肉类制品的范围:1.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焙烤肉制品、干肉制品、油炸肉制品、肠类肉制品、火腿肉制品、调制肉制品、其他肉制品(按GB/T 26604-2011肉制品分类);2.肉类罐头产品(按GB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3.其他含肉食品,包括纯肉制成品(如鸡肉粉)、含有未明显改变物理性状肉类或肉末的食品(如夹有肉类的汉堡包,肉包,含有肉块的调味料),配料表含有疯牛病和痒病疫区牛羊肉成分的食品。
 
  深加工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深加工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深加工水产品,以及食用散装鱼油、海豹油等水生动物油脂和食用海藻类。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十六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下载
 
  1.标签整改审核申请报告
 
  2.标签技术处理(整改)完成报告
 
  3.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
 
  4.进口大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声明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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