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28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核心提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特制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特制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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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黑政办发〔2011〕28号 |
发布日期 | 2011-06-17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www.hlj.gov.cn/wjfg/system/2011/08/04/010214125.shtml |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6月17日
黑龙江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切实加强全省“瘦肉精”监督管理,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监管,促进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可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监管纳入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原料药及生产单方制剂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生产前必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生产、供应、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严查销售流向,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等药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生产莱克多巴胺的企业进行逐一清查,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规模、从业人数、生产经营情况以及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至3月产量、销售量、库存及销售流向(包括销售日期、购买单位名称、数量)等情况,努力使莱克多巴胺在源头得到有效控制。对含有“瘦肉精”的新产品生产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企业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力争做到不留死角,彻底铲除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公安部门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动物各检疫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管理,坚决打击倒卖、伪造、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的违法行为。同时,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行业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会同商务部门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同时,商务、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质监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制度和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营主体规范治理,切实加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认真审查企业经营资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注册登记,严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行为;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肉制品的违法行为,集中开展肉类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发现出售含有“瘦肉精”肉制品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查封、扣押其商品,依法从重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完善肉类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按照市场管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肉类制品的索证验票、进销货台账和信誉卡等监管制度,无检验检疫证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类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检验检疫、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肉类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开展餐饮服务环节肉品索证索票专项检查,以猪肉、牛肉、羊肉为重点,严查各餐饮单位肉品原料索证索票情况,对未建立和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票证与所购肉品不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品的行为,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七)深入开展进出口环节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肉类备案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来源及使用情况、兽药存放及使用情况、动物入出栏情况等,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出口肉类备案企业的,坚决取消备案资格。对出口肉类备案企业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原料来源情况、原料及产品检测情况,存在安全隐患企业,依法暂停其肉类出口,并责令整改,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其肉类出口。加大对出口猪肉、牛肉“瘦肉精”抽样检验力度,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养殖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生产的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认真落实“瘦肉精”补充监控计划,采集备案养殖场饲料样品及原料来源,对备案养殖场的肉类样品开展“瘦肉精”残留监测,违规用药信息应按规定通报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充分利用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出口肉类备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及时记录不良行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出口肉类备案养殖示范区建设活动,2011年年底前完成在宾县、青冈县的试点活动。
三、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6月)。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整治阶段(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各地要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清缴和检验工作,强化源头治理,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集中力量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案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5月)。省畜牧兽医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地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本地“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省畜牧兽医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细化“瘦肉精”各环节的监管职责,落实具体措施。强化行政监察和问责,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加强投入保障,强化监督抽查。各地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做好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对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和进出口等重点环节,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查频次,扩大检测范围。要强化“检打联动”,发现饲料、畜尿、肉品等样品抽检不合格的,要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实现“瘦肉精”各监管环节的紧密衔接。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及时通报案件线索,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以及伪造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从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强化“瘦肉精”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结合本地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行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研究制定牲畜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办法;针对活畜养殖、屠宰、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研究制定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检验制度;研究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生猪主产区与主销区的监管衔接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行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编印普法宣传小册子向养殖户、生猪收购贩运人、屠宰企业、加工企业、肉品经营户等发放,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各有关单位要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省畜牧兽医局(联系人:马海涛,联系电话:0451-82622140,电子邮箱:xmjaqjg@163.com)。
附件:“瘦肉精”品种目录
附件 “瘦肉精”品种目录
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
沙丁胺醇(Salbutamol)
硫酸沙丁胺醇(Salbutamol Sulfate)
盐酸多巴胺(Dopamine Hydrochlride)
西马特罗(Cimaterol)
硫酸特布他林(Terbutaline Sulfate)
苯乙醇胺A(PhenylethanolamineA)
班布特罗(Bambuterol)
盐酸齐帕特罗(Zilpaterol Hydrochloride)
盐酸氯丙那林(Clorprenaline Hydrochloride)
马布特罗(Mabuterol)
西布特罗(Cimbuterol)
溴布特罗(Brombuterol)
酒石酸阿福特罗(Arformoterol Tartrate)
富马酸福莫特罗(Formoterol Fumat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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