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池市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的通知(河政发〔2012〕112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河池市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河池市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
河池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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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河政发〔2012〕112号 |
发布日期 | 2012-12-2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未知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http://newszfw.gxhc.gov.cn/news/20121226/12269.html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6日
河池市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12—201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实施“五大工程”的决策部署,立足河池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健全体制机制,落实各方监管责任,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强化技术支撑,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的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建设幸福新河池作出贡献。
二、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认真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大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题教育,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扎实推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上档进位”,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行动目标
通过共同努力,争取3年内,我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质量监督和源头治理更有效;检验检测机构布局更合理,仪器装备更先进,食品安全检验更快更准,风险监测与评估更科学;电子追溯体系更完善,信息化管理水平更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和监管网络更完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更全面,食品企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基本形成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社会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
食品安全具体指标:
——对全市生产的主要食品品种年度抽检覆盖率达100%,平均合格率达95%以上。
——全市行政村实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年度覆盖率达达85%以上,集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年发生率控制在240例(6例/10万人)以下。
——全市对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在校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全市食品年抽检总样本量达到29600个(74个/万人),其中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样本量达到6800个(17个/万人)。
——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0%以上。
——“三品一标”(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下同)产地认定面积占主要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60%。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建立建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
1.强化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办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的日常协调议事规则,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县(市、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问题,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合力。强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统一评估、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发布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强化规范性制度建设。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食品安全地方规范化管理工作,出台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畜禽屠宰、餐厨废弃物管理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相关食品安全领域监管有据可依。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二)监管关口前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工作。要统筹乡镇机构监管资源,依法赋予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效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2.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一专三员”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承担食品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设立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管点,完善农村和社区食品安全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等队伍。建设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延伸监管触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协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街道办事处建立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的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片监管、负责包干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品安全群防群控体系
1.进一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环节监管部门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按照规定严以惩处。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环节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大力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确保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完善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工作机构,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公安、农业、林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编办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化兑奖程序,加大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力度,奖励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财政落实。各环节监管部门完善群众监督网络,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四)强化技术支撑,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1.强化政府层面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提高全市食品检验检测的整体能力和水平,优化检验检测资源,在现有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建设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更具权威的市、县级综合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各监管环节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特点,建设专业突出、特色明显、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市、县级专业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乡镇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形成以市、县级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骨干,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乡镇速测快检为基础,企业自检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各县(市、区)、各环节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科研机构等实验室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加强食品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参与食品检验检测。对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依法及时通报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卫生、教育、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推动企业自检能力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装备质量检测设备,提高自行检测能力和食品安全保证能力。农产品龙头企业、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连锁餐饮配送中心等企业应加强自检室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室的,政府给予支持或扶持。食品安全办做好企业自检室运行与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环节监管部门指导企业自检室对自身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检测,有关检测数据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五)创新监管方法,着力打造信息化体系。
1.利用科学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效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食品安全现场监管技术装备,加大投入,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信息化监管装备,实现食品安全现场电子化办公。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实行重点风险品种电子监管,确保可追溯。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先行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猪肉、蔬菜、酒类产品、保健食品等方面实现电子追溯,并逐步拓展到其他重点品种。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流向可跟踪,问题食品可召回,储运信息可查询,食品安全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粮食等部门。
3.整合资源,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布置、安排,各县(市、区)食安办组织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主系统)。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主系统功能要求建设子系统,实现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分析、汇总,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六)强化各环节监管,施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体系。
1.加强源头控制,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农药、兽药禁止使用规定和残留限量规定,鼓励农民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工商、安监等部门依照职责落实农药兽药经营备案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各项管理制度,防止违禁和假冒伪劣农资流向农村。二是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覆盖面。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逐年增加粮食、蔬菜、水果、茶叶、禽、肉、蛋、奶等产品抽检频次和抽检数量。林业部门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落实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财政部门落实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四是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商务部门要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逐步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到2015年底,全市蔬菜农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6%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 97%以上,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检合格率达到94%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为市林业、商务、安监、工商、财政、粮食等部门。
2.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提高食品生产行业整体质量水平。质监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推行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和食品防护计划。采用国际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组织生产。重点加强乳制品、白砂糖、米粉等与我市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生产监管。完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政府、群众、舆论和市场四方监督评价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落实生产企业各环节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质监局。
3.强化流通环节监管,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工商、商务等部门依法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各类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工商部门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改)包装和生产日期、保质期再行销售。加大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力度。实现大型超市、批发市场、标准化菜市场大宗食品监督抽检全覆盖。要积极推进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工商、商务等部门。
4.强化餐饮业监管,提高行业管理水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中型以上、连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县级以上学校食堂实施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公示率达90%以上。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强化加工制作的过程控制。推进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定点采购配送和餐饮食品标准化管理。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保障。继续推进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防控农村地区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餐饮具消毒的监管,餐饮具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卫生、教育部门。
5.推行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建立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机制,实行许可经营。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建立收运企业监管档案,全面排查和打击非法收运、加工、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严厉打击废弃油脂食用化加工行为。通过建立税收制度,保障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鼓励和支持规范化企业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食品用除外)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住建、环保、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等部门。
6.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县(市、区)做好保健食品登记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监测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宣传行为,大力推进保健食品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等部门。
7.抓好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各县(市、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严格实施准入制度,有效实施进口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制度,确保相关企业依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健全境外食品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销售商信誉记录,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推进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进一步健全源头备案、过程监督和产品抽检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
(七)统筹监测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建立以河池食品安全检验中心为骨干,以卫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风险监测机构、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粮食等部门的专业性检验检测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为支撑,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规范监测数据报送、分析和通报等工作程序,监测结果及时向监督执法部门反馈,实现检验检测数据共享共用,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实施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在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监测计划基础上,市食品安全办根据我市食品安全隐患特点,扩大监测覆盖面和食品种类,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年度食品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抽样地点、统一抽检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职责分工、统一分析发布)的原则,组织各监管部门及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地监测计划,保持与市食品安全办及有关部门沟通衔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市卫生局要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扩大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及监测样本量,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系统,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提高食品安全危害识别和预警能力。通过监测及时掌握全市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对问题食品做到早发现、早调查、早预警、早处理。为监管部门确定执法重点、评价监管效果、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卫生局,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食品行业诚信机制。
1.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各环节监管部门要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树立诚信意识,培育诚信文化。组织开展食品行业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鼓励建立食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引导、督促行业自律,营造食品安全诚信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建立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各环节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完善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各环节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4.建立健全食品行业退出和禁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由市级相关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工商部门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依法按程序发布下架、停售、退市等信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九)提升应急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1.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建设以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等。
2.认真落实应急预案。在《河池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岗位应急处置措施。严格落实预案规定的日常防控、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等。
3.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根据演练发现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等。
(十)强化宣传教育培训,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教育培训。各环节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业道德伦理和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集中培训。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重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每年不少于1次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2.深入开展公众食品安全教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各环节监管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各类媒介,加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监管法规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新闻媒体积极向社会发布正确的食品安全信息,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教育、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广电、新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食品安全办及各环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走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组织各县(市、区)相关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应急处置能力等培训。强化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及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食源性疾病诊疗技术培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办及市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五、重点建设九大工程
重点实施9项工程,其中2012年底前启动实施4项,2013年、2014年、2015年分步实施5项。
(一)2012年启动实施的4项工程。
1.关于基层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工程。
2013年元月中旬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完成增挂食品安全办牌子,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接受县食品安全办的业务指导,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工作。健全食品安全“一专三员”(食品安全专干、联络员、信息员、协管员)监管队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在行政村、社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点,建立和完善监管部门的基层执法机构,配备与食品安全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使其具备依法履职能力。2012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涉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农业、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为市编办、工商、质监等部门。
2.关于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工程。
2012年12月中旬前,各县(市、区)完成县级食品安全办实体化建设,落实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内部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转变工作职能,履行食品安全办工作职责,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健全市食品安全监控机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和运作程序,加强食品安全办、监管部门、地区、城乡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3.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建设功能完善、标准统一、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市、县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投诉举报协同处置系统、应急处置指挥信息系统和食品安全追溯系统、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系统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重要数据报送溯源全覆盖信息系统。通过技术手段汇集全市各类食品安全信息,实现各部门、各环节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对食品安全实施科学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新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4.关于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
依托河池食品药品检验所、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河池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池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设在我市的广西酒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综合性食品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仲裁检验,解决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根据本市食品产业结构和消费习惯特点,提升专业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使之具备按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质量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快检能力。建设市、县本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使之承担本区域的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和重大事件应急监测任务,解决本区域疑难检验检测问题。
着力提升农村食品安全速测快检能力。乡镇一级要配备有快检装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源头防控能力。全市乡镇装备配备覆盖率2013、2014、2015年分别达30%、60%、100%。
鼓励支持相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对具备食品检验资质认定、取得国家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等条件,承担市食品安全监测计划任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市食品安全办授予市食品安全监测机构牌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农业、环保、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二)2015年前实施的五项工程。
1.关于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工程。
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物与模拟训练系统。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组织编写教材,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执法与调查取证设备、交通通信装备。重点加强县级监管队伍快检设备配备,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食安委成员单位等。
2.关于诚信体系建设工程。
要求在全市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完善检查记录,充分利用有限监管资源,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建设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信用数据资源共享。制定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享受我市相关扶持政策。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技改投入、品牌培育、科技立项、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予以限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委、工信、科技、教育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河池银监分局等部门。
3.关于企业自检实验室建设工程。
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测计划,企业自检实验室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食品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检测数据。对自检发现的问题食品,以及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暂停该食品的生产经营,立即上报相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大中型种植养殖基地、生猪屠宰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超市建立自检实验室。对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标准化自检实验室的,政府予以支持或扶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财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4.关于食品产业优化升级工程。
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增量提质工程”及环境倒逼机制要求,按照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把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实行行政许可,依法淘汰落后生产加工企业。大力培育新兴食品产业,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引导食品生产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强食品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形成布局合理、严格规范、相对集中以及监管可控的食品生产工业园区。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传统特色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协同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农业、环保、工商、质
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5.关于食品安全示范建设工程。
科学规划,扎实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等。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进一步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放心示范市场、安全示范店、放心粮油店建设。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各环节监管部门在宜州市刘三姐乡(或金城江区东江镇、河池镇,统一选一个地点)开展试点工作,联建共创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切实发挥示范的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以精品化、实体化、形态化的成果,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增强社会对食品消费信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协同部门为市农业、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粮食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六、继续深入开展十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各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负总责,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增强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使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严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严管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公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工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二) 开展农药、兽药残留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按照国家对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测要求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农业、公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卫生、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三)开展乳制品等重点食品品种综合治理行动。以乳制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米粉、白砂糖、保健食品、调味品、饮用水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实施行业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伪造、涂改或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经营单位,坚决打击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公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和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等部门。
(四)开展餐厨废弃物及废弃油脂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建立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环节,全面排查梳理线索,坚决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油脂回流餐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安办、公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发改委、住建、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环保、工商、质监等部门。
(五)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重点检查旅游餐饮服务接待单位、旅游沿线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特色餐饮街、窗口单位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和使用劣质食用油等违法违规行为。突出对熟食卤味、盒饭、凉拌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饮器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具消毒,尤其是集中消毒餐饮具监督抽验频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旅游、卫生等部门。
(六)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三小”专项治理行动。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原料或回收产品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小摊贩制售假冒劣质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行为。严查小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脏、乱、差”、餐饮具不消毒、原料进货渠道不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差等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市政管理局等部门。
(七) 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以缓解体力疲劳、减肥、降血糖、壮阳、祛斑类为重点,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非法添加药物、使用禁限用物质、标签说明书非法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违法行为。整治利用免费体检、讲座、网上销售等手段兜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和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等部门。
(八)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坚持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惩处“地沟油”、“瘦肉精”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监督检查中小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餐饮店和食品零售摊点,及时发现和查处校餐生产、加工、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问题,清理取缔无照无证经营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商务、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教育等部门,协同部门为市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九)开展以生猪为主的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管,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严查加工、出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市商务局,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十)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违法查处力度,深入开展进出口食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活动。重点排查进口食品出口商和收货人备案、进口和销售记录、溯源召回等制度的落实,确保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清晰。加大对市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的查验和抽检力度,对无正规进口手续的进口食品予以查处。重点排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隐患,落实原料基地、出口企业备案,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保障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牵头部门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池办事处,协同部门为市工商、质监等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食安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各级监管部门实行食品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同时,指定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切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落实工作具体时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合理配置人员,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各环节监管部门要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准入条件,改善监管队伍人员结构,提高综合监管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证监管经费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力度,逐年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市财政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可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基层给予倾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测(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快速检测)计划、日常运行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积极改善监管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办公条件和设备装备。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衔接汇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的扶持,使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四)加强督导,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市食品安全办将食品安全工作进行量化,对量化的工作任务进行统一标准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和绩效考评办法,明确细化责任追究、方式、程序等,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五)狠抓落实,强化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充分发挥本实施意见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作用,加强相关专项规划与本实施意见的有效衔接。密切配合,有条不紊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建立健全考评和监督机制,开展督促检查、期中考核和开展工作效果评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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