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29号)
时间: 2023-02-21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核心提示:
《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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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 鲁政办字〔2014〕29号 |
发布日期 | 2014-02-28 | 生效日期 | 2014-02-28 |
有效性状态 | 阶段性文件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4/3/3/art_3883_4364.html |
《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8日
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4年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加快推进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监管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社会共治体系,提升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深化治理整顿,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一)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规范兽用抗菌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激素类药品或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提高到63%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38%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提高到60%以上;认证水产品面积占养殖总面积的比率提高到55%以上。(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二)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专项整治。加强企业自建自控奶源建设监督,规范生鲜乳收购与奶站经营管理,严格原料奶检验检疫和专车专线运输。严厉查处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严禁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乳粉和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落实企业生产过程记录和备案制度,严格经营备案查验,严厉打击走私乳粉和乳清粉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三)开展肉类专项整治。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办法。加强活禽交易市场、肉类批发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和注水肉及未经检验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生猪、牛羊等屠宰企业的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私屠滥宰行为。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肉制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毛皮动物生肉等未经检验检疫动物肉品流入市场。(畜牧兽医、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四)开展食用油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餐厨废弃油脂,利用动物内脏、化工原料提炼、制售动物油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014年年底前,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日照、临沂、聊城、滨州等市建成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体系及处理设施。组织开展食用调和油标识标注的专项检查,加强对食用油黄曲霉毒素、苯并芘专项抽检以及进口食用油品的检验检测,严防假冒伪劣、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标识标准的油品流入食品市场。(食品药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畜牧兽医、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五)开展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针对生产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使用非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风险排查,加大监督抽检力度,深挖行业“潜规则”。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健食品打“四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阶段性成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六)开展儿童食品、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儿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条件、经营者责任义务,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学校食堂治理整顿,学校食堂量化分级覆盖率达到90%。加强中小学生营养餐管理,规范学校周边餐饮服务,探索建设校园周边“放心零食”小卖店。(食品药品监管、教育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七)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整治力度,重点治理食用农产品违法保鲜,制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村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场地环境、清洗消毒的规范管理,规范农村红白喜事集体用餐申报,建立农村流动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管,加强生活饮用水监督监测。(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和计生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八)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管理,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经营主体未按规定建立台账和索证索票等违法行为,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开展大中型及连锁超市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启动大型及连锁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示范创建率达到60%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专项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全面摸底,推行准入备案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加工经营行为,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坚决取缔一批“黑窝点”、“黑作坊”和“黑工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覆盖率达到90%以上,食品销售摊贩监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小餐饮监管覆盖率达到80%以上。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和计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十)开展网络食品交易等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通过互联网销售未经检验进口食品和“三无”、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管理,严格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及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责任和义务。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进出口食品走私违法犯罪。(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二、加强体系建设,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健全完善监管体系。深入推进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在乡镇(街道)设立监管所,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建立协管员队伍,建立健全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的监管体系。强化公安机关专业打击力量,加强基层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强化农业、畜牧兽医、海洋与渔业、林业监管力量,重点加强县、乡级食用农产品监管机构建设。开展食品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引领作用。
(二)健全制度体系。推动《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刑事侦查和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提高刑事责任追究效率。建立食用农产品原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品问题产品召回备案下架制度、保健食品原料登记制度,努力实现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追溯。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标识制度,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非转基因食品”等标识的认证和使用。加大国家标准执行力度,加强和完善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三)健全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建立协调统一、布局合理、适应需求、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研究制定能力建设标准,明确层级设置和功能定位。鼓励和促进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按有关要求提高自检能力。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进一步推进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经费、信息“三统一”。建立全省抽检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完善风险监测网络,加强风险分析、评估、交流和预警,提高系统性风险防范能力。
(四)健全应急处置体系。修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指挥系统,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搞好应急装备标准化配备,加强应急值守,开展培训演练,提升监测预警、快速反应和统筹协调能力,确保及时妥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五)健全诚信体系。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和诚信意识,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实施“红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发挥其他领域对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探索建立企业责任首负制、强制保险、民事赔偿、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儿童食品、白酒、保健食品行业开展试点。
(六)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科学统一、功能完善的“全品种、全过程、全覆盖”食品安全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建设省、市、县、乡四级食品安全监管业务专网和虚拟通信网,开展移动应用试点,实现各地、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利用物联网、溯源、防伪、条码等技术,建立完善食品质量可追溯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基础数据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支撑,加快食品检验关键技术、监管信息技术等的立项。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一)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推动各级食安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统筹规划、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高效、畅通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无缝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监管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一致性。
(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移交、信息通报、技术支持、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违法犯罪的合力。开放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接口,实现公安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依法查处大案要案。
(三)完善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及时通报结果信息。对抽检监测发现的问题食品和相关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对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涉嫌食品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将线索排查和案件侦办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给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涉案食品鉴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四)完善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评价与绩效评估。建立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督促落实监管责任,严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建立社会共治
(一)深入开展科普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和参与监督的能力。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在主流媒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进一步深化正面宣传,组织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大对监管先进人物和食品生产经营诚信典型的宣传报道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着力抓好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管理的专题培训。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40小时的集中培训。探索网络平台远程教育和在线考试。加强对各类食品从业人员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培训。
(三)注重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办新闻发布会,主动宣传和介绍食品安全重大方针政策、重点专项整治情况等,及时公布食品安全质量状况和消费提示。完善监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协调联动机制,支持新闻媒体客观及时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强化舆情监测,及时发现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谣言传播,净化舆论环境。
(四)深入实施有奖举报。健全投诉举报体系,设立统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资金,简化工作流程,确保及时兑现奖励,实现举报投诉应奖尽奖,举报投诉回复率达到100%。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家作用。切实发挥好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作用,探索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有效解决行业内部共性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吸收专家学者参与政策研究、制度设计、标准和监管措施制定,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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